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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确认一个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确实,发票开具要求“据实”,但对于地址来讲,并未要求必须是“注册地”。因此,个人认为,如果开具“经营地”,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已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表》有两个地址:注册地、经营地),应当并未违反规定。且如您所述,“税务系统在认证时,没提示异常”也可予以佐证。
若仍不放心,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答:需要确认的是贵司的商业模式,是纯粹提供的代理服务,还是转售餐饮服务,看题目提供的信息,似乎贵司是直接提供的旅游服务,即一条龙为对方提供餐饮,住宿、旅客运输服务等。
如果贵司仅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即只作为一个平台,帮客户联系餐饮公司、酒店、旅客运输公司,上述费用的扣除及抵扣都会有问题。
如果直接以贵司的名义承接上述业务,则属于一种分包和转售行为,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这个可能会有争议,比如购进餐饮服务再转售,个人认为不存在问题),对应的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计算清算收益(损失)时,应以清算结束最后一日汇率折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其实,注销业务办理发生相关费用,属于上述清算费用,理应纳入被注销公司清算所得。如您所述,若由母公司入账,恐怕会因“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而无法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清算期间产生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正应如此。一般核算流程如下:
(一)工程结算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
(二)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注:上述二分录顺序可以改变,若付款在前,可用“预付账款”(其实,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原本没有本质区别)。
(三)完工结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个人感觉,上述业务属于资产换劳务比较合适。
取得上述车辆、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
提供劳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债权债务相抵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通常,增值税于收入确认时计提;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取得某笔收入时,尚不确定本期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季度销售额是否不超过三十万元),因此取得收入仍应先行计提。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若季度期末,销售额未超过三十万元,而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可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个人感觉转回原本确认收入科目更能符合直接减免原理)或者其他收益(有人认为结转其他收益,其实关系并不太大)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一般来讲,“稳岗补贴”属于“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对应职工薪酬)”,而若并未指定补偿具体范围、期限,则不必通过“递延收益”核算,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冲减职工薪酬所对应成本费用科目。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与纳税人履行汇算清缴申报义务,这是两个程序,并非履行其一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如上所述,2019年发放奖金,理应于发放时代扣代缴,并于2020年1月申报期内解缴税款;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履行,则建议补扣、补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目录》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如上所述,既然“其他条件都能够满足财税2015年78号的相关要求”,而文件并未限定“自营”、“受托”,因此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正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注:作为委托业务,其中涉及中介费、代理费之类,自然并不享受;但污水处理劳务本身并非不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目前实施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是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这个文件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指标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