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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所以你说的情况是否汇总缴纳还是分别缴纳,请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可根据具体交易、结算方式,确定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据以确定适用何种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显然,中央空调未安装时可以视为存货。但一经安装,作为固定资产,无法离开房屋单独运行;因此属于房屋附属设施,一并构成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本通知所称(一次扣除)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中央空调并不适用此政策。
您好,免抵退税与免税、征税收入应该分别核算。对于外购的,不符合视同自产的,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目前各省规定可能不一,但通常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做为出口收入记账凭证。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与其他企业一样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既然已经提足折旧,则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对冲一下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您好,特种车辆属于机动车辆,应该办理过户手续,因包括机动车和野营帐篷等货物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得免税。一般按3%征收增值税,疫情期间,除湖北以外的,可减按1%征收。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些省市按收入的0.5%附征个税,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为万分之三,减半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减半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不需要评估报告。销售货物提供合同,个人申报代开发票,交由文旅公司结算。
租赁有形动产:个人以出租机动车和野营帐篷等货物取得的租金一般按3%征收增值税,疫情期间,除湖北以外的,可减按1%征收。租赁业的印花税为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减半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均减半征收。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为老板个人销售货物和出租有形动产涉税分析,到底哪个方案更合理,还要销售金额及租金收入、租赁期等因素密切相关。
您好,工会经费缴纳标准与行业无关,只与单位的工资总额有关。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按照累计金额计算。比如第二季度,按照累计数计算出累计应纳税额,减去第一季度已纳税额,即为第二季度应纳税额。
二、根据申报表相关填报说明:
“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因此,上述三个指标乃是独立的利润表数据,并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勾稽关系。
营业成本就是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打个比方:您总分600分,数学120分,语文130分;您不要怀疑计算错误,因为这儿不是“语文+数学=总分”这个公式。这只是在成绩单上摘取下来独立三个数据而已。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