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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要区分员工岗位。
比如业务部员工(直接收服务费),应当作为服务(劳务)成本继而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者直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比如行政部、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员工,显然计入管理费用;又如宣传部门员工,则计入“销售(营业)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您说得有一定道理,但也并非一概而论。最好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一下,并依照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在于实际情况及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若账务处理错误,汇算清缴之前如实调整即可;并不因此而影响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若“装饰公司”发生上述费用(例如广告宣传费用),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若“建筑工程企业”发生上述费用(例如广告宣传费用),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以下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遇到这种情况很正常,因为创业公司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给财务工作带来的挑战也相对较多。建议您静下心来,找一找目前公司最需要财务支持的是哪些地方,最需要提升的是哪些地方,最欠缺的是哪些地方,在这个过程,您应该多和老板及其他业务部门沟通,来保证您的结论是正确的,是符合企业实际的。然后自我诊断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的技能和您目前具备的匹配度怎样?您需要提升和补充哪些?自己制定个计划,一步步的往前走,同时注意过程的修正,当您理顺这一切时,您就豁然开朗、眼前一片繁花似锦了。
您好,首先无论是节税还是避免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每一种业务都可以进行节税或避税。关于业务招待费,税法上有明确规定,按招待发生金额的60%或当年销售0.5%比例孰低原则扣除。但您可以考虑是否改变方式,比如外包。把对客户的维护事宜外包出去,给对方服务费,对方开具发票给公司,您可以全额抵扣,还可以增值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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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实际中这个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行业、企业规模、商业模式等的不同,对财务经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但大致来说,从专业层面,您要做好财务体系搭建、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和支持企业经营的经营挖掘分析。从管理层面,您要做好团队建设与下属人员管理、内外部沟通、日常审批等管理性工作。
关于流程制度的建立,不是您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首先您根据业务经营或准备开展的业务流程,梳理出资金、单据、审核审批等流程与内控点,然后根据保障业务顺畅又可以内部控制的角度制定规则与办法,经过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报老板签批同意后执行。
当您在财务会计层面,把账务核算、信息披露、纳税申报都做好,在管理会计层面,可以真正的为战略、为业务经营提供服务与支持,在资源利用层面,让公司的资产最大化利用,高效率运转,在内控层面,可以有效把控企业风险,有效内部控制,基本上,算是做到了极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上所述,应当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当由供应商按照销售货物一并开具发票。(若需要票面反映,可于备注体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相关规定,适用9%低税率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农业运输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农用挖掘机系列产品。
至于增值税税率,取决于是否属于农机;若属于农机,增值税税率9%,否则13%。(个人理解,关键在于其产品是什么:若为米、米粉之类,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相关定义,则其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则此机械属于“农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若其产品属于工业制品,则其不属于农机。我也没见过您所说的机械,所以无法帮您确定;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发生经营活动,而与何种结算方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