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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其实可以这样理解:比方说销售100件,单价120元,合计12000元;又赔偿客户20件。那其实就是12000元销售了120件,单价实质上100元。
参考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如上所述,您按照12000元确认收入、计提税费,按120件结转成本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业务应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可据此开具发票。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既然是“科技企业的员工”,则因发表作品而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您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并不正确,建议依法修改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通常来讲,土地使用权必有权利期限,而按照权利期限摊销最为合理。
若因此多提摊销,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借:累计摊销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涉及所得税调整,也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但我不知道您所说“医疗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共同”捐赠是什么意思?捐赠之时,这台设备到底属于哪方?
这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在这个文件中,根据不同行业,列有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各自适用指标,您可根据您公司所属行业对照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服务来讲,虽然总公司签订合同,但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则并未违反“三流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
您好,小编传话:房地产企业项目的三大税种的税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按照13%-15%控制(按照三大税和收入占比):
1)增值税:5%
2)土地增值税:6%-8%
3)企业所得税:2%
【政策参考】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一、关于账务处理,冲销原先所记分录即可
借:其他应收款(退回发票后再商谈退款)
贷: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等(正常应当在当时入此类科目);若您当年已入损益,则此时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代
二、关于发票,红冲即可;既已入账,不必退回
红冲流程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会计方面处理参见:对于无偿国有资产划转,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规定,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当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税收方面的文件参见:
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一般来说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40号公告要求税务处理按照划出方冲减所有者权益,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增值税——单纯的资产划转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一般可以免征,参见财税【2018】17号文和财税【2018】57号文
印花税——目前有一定争议,基本倾向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可参考文件财税【2003】18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