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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处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车牌的拍卖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同时还涉及到城建税及附件、所得税。
会计处理:关键是看该车牌(实际上是牌照使用权)是否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可辨认性标准”,特别是其中的“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这一点。
如果牌照只能依附于特定的车辆,不能将其从车辆中拆分出来单独转让,车辆灭失后牌照也同时失效,则不满足上述可辨认性标准,应计入相关固定资产(车辆)的价值,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车牌可以脱离特定的车辆单独转让,或者后续更换车辆后该牌照还可以继续使用,则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您所述情形应作为第二种情形即无形资产核算。
涉及税种: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所得税按照实现收益当期确认所得,一次性缴纳所得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为尽量减少税会差异,建议根据软件的实际使用年限匹配税法允许的折旧年限中进行处理(2-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进行的标准重新划定,文件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这个文件是2019年1月就发布了
2019年的汇算清缴是要按照这个标准的
上述发票不得抵扣。这里提示您一点:关注税法务必全面,切莫“断章取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很多人会说,我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或者说我取得机票、车票了,为什么不能抵扣?需要注意的是,文件第一句话“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这是前提。
如上所述,您的发票写的清楚:“经纪代理服务”。按照增值税项目列表: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而“现代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则为并列(兄弟)关系,则“经纪代理服务”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乃是叔伯兄弟关系,二者并非一项。
对于经纪代理服务来讲,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目前仅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不适用于“经纪代理服务”。
单位部分免缴,无需进行核算,只就个人部分进行核算就可以了。
分录:从个人职工代扣时计入其他应付款贷方,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保险 贷:银行存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能否抵扣,须看是否合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对于预付款来讲,只有“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您所述,既然“实物”未到,则对于“实物”来讲,预收款之时,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因而不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时;若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违规开具,因此不得抵扣。
合同签订是双方意愿的表达,如果之前合同确定了不含税价以及税率,价税合计等内容,结算时如果改变了税率应该按不含税价格和信的税率进行结算,当然一方面变更的新税率得符合提供服务或货物的法定税率,另一方面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支付方愿意按照原来的价税合计金额支付,然后同意取得新税率的发票,税法不会对此认为违反税法规定。所以总的来说是要根据双方约定来判断,这里税法只关注是否使用正确税目税率,不会对其他事项进行约束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湖北地区的可以享受3-5月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非湖北地区征收率降为1%。除此之外目前没有对医疗器械公司有特殊优惠政策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区别:是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相比,先征后退的退税时间滞后一些。而先征后返的返税机关是财政机关,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退税机关是税务机关。
享受上述政策可以开专票,属于补贴性质。
2、确实是返还部分对方取得了专票就可以抵扣,这也是这三种优惠方式的设计理由,我们只是对特殊行业或者企业给予的优惠,如果直接减免那么开出来的发票对方就不能全额抵扣了,那么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优惠,导致了取得发票一方不能政策抵扣,不符合税法的原则,因此采用上述减免的优惠措施,使得部分行业或者企业享受了优惠,而对下游又没产生影响。
税法范畴并无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