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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说“使用权房屋”是什么意思?租了个房屋?还是买了房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上入成本并非不可。但是不能税前扣除。
保洁服务属于经营活动。既然转包给A老板,理应由其提供发票,才可税前扣除。
首先,这六种方法都是成本核算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不同进行选用,过于纠结其之间的所属关系没任何意义;其次这六种方法各有各的特点,谈不上谁属于谁,谁主谁次,在实际成本法核算过程中会用到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在作业成本法中重点分析的是成本动因,用到的这几种方法就比较少,标准成本法也可能用到按步骤,按批次,按品种进行成本归集。故没必要去研究他们之间关系。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相关规定,(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区分是否属于“常规手段”、“一般”等因素;您可基于上述规定定义,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一下。若实在不好判断,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
其实,虽然名为“使用权”,但会计上账务处理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实您是买了“车位”。而“车位”显然并非“荒地”,而是经过开发过的一项不动产,因此作为固定资产较为合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销售方因违约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因此,对外支付赔偿款不涉及增值税的代扣代缴。2.由于境外公司从境内公司取得的赔偿款收入在现行所得税法律法规下,并未明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因此,境内公司对外付汇时,原则上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比如说,您充一次电,收了人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收入;当然,如果按次不容易,也可以按月来算。至于相应成本,就是为了取得这个收入,而需要直接付出的支出,比如充电桩折旧;如果需要人工给客户充电,这个人工工资也是成本。
充的电本身,按照“销售货物-电”开票(13%);如果提供其他服务,则按照相关服务开票即可(6%)。
那么,实物去哪儿了?什么时候没的?
企业为境内个人报销探亲假路费,属于福利性质,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没明确是从公司所在地还是其他地点的探亲路费,原则上属于探亲路费性质就应该缴纳个税。
我理解应该这样做,做到收入成本配比。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就是当时借钱时所入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