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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于劳务用工,可以对公账户支付,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同时还需要取得对方代开发票。
如果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满足非全日制用工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对公支付,但不能按月支付,只能按次,按周,按半月支付,不需要取得发票。
我个人理解,业务真实是前提,谁真正提供餐饮服务,谁才能开票,如果确实是个体户提供餐饮服务由其开票就可以,至于涉及多家单位,通过合同或协议等能明确看出业务实质,我认为就没有问题。
这个情况,旧的配件应当在账面上也替换出来,单独作为存货。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这意味着借款的主体必须是集团内的核心企业或财务公司,这些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从金融机构借款并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这些资金必须是通过外部债务型融资获得的,例如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确保资金的来源是外部的,而不是集团内部的自有资金。
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这是为了防止集团通过统借统还业务进行不合理的利率操作,要求统借方借出的利率必须与外部融资的利率保持一致或更低。
故您公司的借款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统借统还的可能,故建议您和税务机关进行一下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出租的业务是否已经发生?如果已经发生提前解约,应该开具发票,这时属于出租方的价外费用,需要和租金开具相同税率税目的发票。如果出租业务没有发生,就节约,对方不应该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个人理解 ,计入招待费更合适。如果改变一下业务模式,由审计单位自己承担这些费用,然后增加审计费用,这样开具审计费的发票更好一些。
就是你们作为买方购买后,又将部分购买的商品卖回给原销售方?而且买的价格高,卖回的价格低,出现了倒挂是吗?
我理解这个如果是真实业务,你们可以进行解释,但一般互为买卖双方,且购买价格低于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就存在质疑了,但如果您能充分说明上述操做的理由,也是可以和税局沟通的。
你的截图看不清,您的问题没有太理解,无形资产本身包含专利权和著作权,如果还有其他无形资产,那么摊销金额应该大于等于这两项的摊销金额啊
可以的,增值税中不可抵扣的情形只限于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如果不是用于这些方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申报纳税应当据实。也就是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所用财务数据,并非单独一套,而原本就是企业财务数据。您上面所述两个口径,其实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