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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员工还是算贵公司的员工,因为工资是由您公司发放的。现在社保由外包公司代缴,也是普遍现象。如果员工不是外包员工,那么合同及员工备案应在贵公司下面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捐赠能否税前扣除,需要至少满足四个条件:
一、公益性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个别规定全额扣除)
三、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四、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个别规定可以直接捐赠,比如“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不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原本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范畴下,没有“分公司”这个概念。总公司数据理应包含“分公司”,一并来看符合政策与否。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但总公司要包含分公司数据一起来看)。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是的,这本来就是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的数据严重不足,麻烦提供一下各月(若季度申报则为各季)销售额、所处行业,实际利润额(税法口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指标。
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就是销售,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购买者是个人这个是正常情况,不知道你的疑问出于哪方面的考虑?个人不需要发票,你公司需要按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您好,您是否想问,礼盒部分作为折扣折让可以减少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所以,如果您的礼盒、道具等是和红酒一起销售的,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按包材和红酒的总计金额。如果您想减少消费税的计税基础,连带销售下,包材作为折扣折让,折扣剩余部分还是会征收消费税的,除非完全赠送,消费税对非应税消费品的赠送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要彻底解决,还是要从前端的业务模式入手,红酒和包材分开销售。
一、小规模纳税人压根没有勾选、认证功能。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根本没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只是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可。
三、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含税价进成本费用就行”。
关于这个问题,也许可以这样对比着理解一下:您想说“一个月30天,工资6000元,日工资200元;两天没来,扣了400元,然后您不知道这400元交不交个税了”。那么其实呢,“一个月上了28班,日工资200元,这个月一共发了5600元工资”,现在不就不纠结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键在于“取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关联方购入,那就是关联方的固定资产;那么关联方又以何种方式,成为您公司固定资产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