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法人肯定不是员工,这毫无疑问。
员工,乃是伦理学、生物学上的“人”。而“法人”,乃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律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加引号的人(算是语文上的“拟人”吧);比如“公司”,这就是典型的“法人”。有人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之类,称为“法人”,其实是错了,这叫“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法定代表人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员工”,或者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为股东会“雇佣”,或为股东会“任命”,肯定符合上述“任职或者受雇”之概念;即使控股股东自任法定代表人,那也是“任职”于本公司。既然如此,则其取得所得,乃为“工资薪金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敬请参考。
一、从定义上讲,预收、赊购二者恰好相反。预收乃是收钱未办事(销售、服务),赊销则是办理未收钱。
二、从金额上讲,我们先举个例子。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肯定不可能全部都一次收取全款,那么收取一部分,大家都知道是预收款。
因此,金额上,并非收了全款才是预收款,欠了全部才是赊销(举个通俗例子,您去商店买东西,假设和老板比较熟,您要是没带钱,会说“先赊着吧”,要是带的钱不够,也会说“剩下的先赊着吧”)。
至于二法之别,至少税法并未对于二者另行定义,则视用民法或者语文、常例定义即可。
个人观点,敬请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跨月开具错误的发票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冲正,然后再开具正确发票处理,即使跨年也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收取手续费一方如果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且收取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具发票给你,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金额不大你可以定期合并请对方一起开具。
如果没有开具进项税发票,在勾选系统是无法勾选的,所以你的进项税额采集时肯定没有这个数字,算增值税时是没有减掉这个进项的,那如果销项大于其他进项,本月只能缴税了。
这个文件剔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经营收入,不受疫情影响,但您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没有明确指明,您最好还是和当地管理部门详细询问一下。
此项业务没有税法、会计差异,即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四、(一)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例 2】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笔记本电脑的企业,共有职工 2 000 名。2×14 年 1 月 15 日,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台笔记本电脑的售价为 1.40 万元,成本为 1 万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 2 000 名职工中 1 700 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0 名为总部管理人员。假定甲公司于当日将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各职工。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计算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
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1.40×1 700+1.40×300=2380+420=2 800(万元)
笔记本电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1.40×17%+300×1.40× 17%=404.60+71.40=476(万元)
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2 380+404.60=2 784.60(万元)
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420+71.40=491.40(万元)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27 846 000
管理费用 4 91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 76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 7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76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000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当将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代缴。
注:这是准则当时案例,因为增值税税率修改,我们不必理会。
可以选择“勾选不抵扣”或者勾选抵扣以后做转出处理,然后该280元可以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能重复又抵扣进项税,又全额抵减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判定,需根据财税(2016)36号 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于生活服务业的范围进行判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每类下又有细分,您可以查询该文件来判定。
一、上述“支付”与“补支付”,其实本质是一回事,皆为“工伤期间工资”。
二、“工伤期间工资”与“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一回事。
(一)“工伤期间工资”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工伤保险待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