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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此公告政策已经执行到期。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既然“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已经到期,自当执行“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一般规定。若无新的文件发布,则202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们来举例讲:比如您公司两年付了4800元套餐费,再加1000元给个手机,但是这个手机市场上卖3000元。我们不必认为自己赚了2000元的便宜,另外2000元肯定包含在“4800元套餐费”里了。也就是说,这业务实质其实就是:两年2800元套餐费,3000元买了手机。
当然,实际工作中,通讯服务商不会按照业务实质开具发票,而会按其形式开票(即:两年4800元套餐费,1000元买了手机),您也只好这样入账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您好,根据问题所提供的信息,该保险业务的劳务发生地应当在境外,如果境外保险公司没有构成中国税法规定的常设计机构,则该保险劳务不在中国境内纳税,贵司支付境外保险公司费用时,无须代扣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相关附加需要代扣代缴。《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在3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还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期银行利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七条第二项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您好,小编传话:
1.对于未售的商业是公司的开发产品,企业开发资质及经营范围是形式,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未售的开发产品仍然是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以此作为非房地产公司的分立重组达到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不可行的。
2.因为涉及到住宅仍然是开发产品。其实这样操作是前后矛盾的,既想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普通住宅的免征好处,又不想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去享受所谓的另外一种政策好处。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风险巨大。任何操作需要把政策吃准吃透才可以实施,不可以断章取义去理解政策贸然实施。
您好,小编传话:
1.原文件当中的所谓“投资主体不变”,是指投资方不变,比例可以变化。比如,以前投资方是ABC,改制后也是ABC,不论比例如何,都满足;如果之前投资方是ABC,改制后是AB或者ABCD,则不满足。因此,贵公司购买B公司的股权,原来A公司投资时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不符合,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2.财税[2018]57号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举例之前,需要说明一点:无论哪个年度(当年还是结转年),合计扣除皆不能超过当年利润12%(注1:包括当年实际发生和上年结转部分;注2:另有全额扣除政策除外,不得扣除项目除外)。
例如:(假设没有符合条件的全额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
2019年利润1000万元,实际发生捐赠15万元;当年扣除12万元,3万元结转2020年。
2020年利润1000万元,实际发生捐赠11万元;当年扣除12万元(包含上年3万元以及本年9万元),2万元结转2021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代办员工汇缴事项,虽未要求签订协议,但须有“书面确认”,以明确相关权利、责任。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保证金”是否需要归还?
您好,这是建筑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真实发生的支出,即使没有发票,也并不影响入账,但这些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决方法,有的企业“买票”,该行为已经违法,近期税务机关涉及发票协查的,这类建筑企业占比非常大。合规的做法就是要求经办人办理购进业务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取得发票,如不能取得,一律不允许报销。
控制项目部车辆加油费,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标准、发放补贴、包干使用,不再单独报销加油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中低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高,发放补贴,即使合并计税,也不会增加多少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此条原有“登报声明作废”条款已经废止,但“书面报告”仍是需要。
这儿“税务机关”,通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上海公司丢失,可以向上海这边税务机关报告;深圳公司丢失,他肯定不方便跑上海来报告啊,向深圳这边税务机关报告即可。现在税务机关全国联网,其实都能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