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租赁属于增值税范畴一项“服务”,应当填写于附表一第二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
二、附表三乃是“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针对差额征收项目;租赁服务并无差额扣除,所以不必填写。
三、附表三中第一行第一列乃是“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这儿是说无论应税、免税,只要涉及差额扣除,都填写在这个表上。当然,对于免税部分来讲,实际意义似乎不大。只是不能把免税部分扣除额扣除到应税部分上来。
停产期间相关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参照《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2020年02月24日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上述进口口罩如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上述税额相应在该缴款书未通过稽核比对前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之后稽核比对后允许转入进项税额。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合伙人律师在律所取得的所得,应全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工资也应并入到“经营所得”中进行申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正如前述回答,上述发给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应加上他从该事务所按照投资份额分得的利润、分成等所得一起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指的是分成收入中允许扣除的“办案费”?如果是,上述比例由各省税务机关来规定,一般为30%。目前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雇员律师可以享受,但是上述办案费支出已经在律师事务所列支,则不能重复在雇员律师的个税扣除上进行二次享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原来如果已经确认了销项税额,要转到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同时入国原来有对应的进项已经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直接免税的,无需计算销项,按照全部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即可
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因此目前已没有强制必须在次年4月申报退免税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
另根据总局官网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四期)》2020年02月17日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不是的,如果你是支付水电公司费用再向业主收取水电费属于销售货物。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如果属于生活服务业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他生活服务是生活服务大类中的一类
一、其实,“未开具发票”不能滥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而且负有经营活动全面开票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二、《预缴税款表》与《纳税申报表》属于并列关系。前者对应“预缴义务”,后者对于“纳税义务”。
(一)如果企业发生预缴义务,则填写《预缴税款表》。
(二)如果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则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设置了“未开具发票”栏,本应用于上述“法定不开具发票”情形。即使用于应开未开发票申报纳税,也只是一种纠错行为;举例来讲:闯红灯罚款200元,但不能说拿着200元去闯红灯就是对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二、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