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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压根没有勾选、认证功能。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根本没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只是设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可。
三、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含税价进成本费用就行”。
您的上述描述,提及两个印花税项目: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如上所述,既然“未实缴注册资本”,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零,则不涉及此项印花税。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主要属于地方政策。
例如:北京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其中明确,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向当地医保或者财税部门了解一下。
一、您所提及“辽人社〔2020〕23号”文件,并无上述规定。
二、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无论个人部分、还是单位部分,都不需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社保、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事实上,您的问题可能并不成立;如果测绘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分别成立,则其前提原本就是测绘服务成本、技术服务成本分别成立。否则就不存在“测绘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分别成立”一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相关措辞,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也就是说,这儿的商品原则,其实也适用于服务。而且,2017年准则也有类似描述:“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此义务即相当于成本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们分开各个环节,仔细一一来讲:重点在于分清主体
一、张三从A公司买了一台机器,A公司开了发票给张三,这张发票是张三的。
二、张三用此机器向甲公司投资,视同销售,可以再给甲公司开具(代开)发票。但是,A公司开给张三的发票,那是上一环节的事情;在上一环节,张三是购买方,在本环节,张三是销售方,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接受投资固定资产,当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注意:可以、依法)
四、关于评估增值
(一)张三买时花了100万,这是一个环节,与投资没有多少直接关系。投资时市场价值120万,那就按照120万作价即可。对于甲公司来讲,就是取得了一项价值120万的固定资产(张三花多少钱买,那是他的事)。
(二)这120万作为甲公司对于这项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就不能随意评估增值或者计提减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我们分开各个环节,仔细一一来讲:重点在于分清主体
一、张三从A公司买了一台机器,A公司开了发票给张三,这张发票是张三的。
二、张三用此机器向甲公司投资,视同销售,可以再给甲公司开具(代开)发票。但是,A公司开给张三的发票,那是上一环节的事情;在上一环节,张三是购买方,在本环节,张三是销售方,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接受投资固定资产,当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注意:可以、依法)
四、关于评估增值
(一)张三买时花了100万,这是一个环节,与投资没有多少直接关系。投资时市场价值120万,那就按照120万作价即可。对于甲公司来讲,就是取得了一项价值120万的固定资产(张三花多少钱买,那是他的事)。
(二)这120万作为甲公司对于这项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就不能随意评估增值或者计提减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能或者不能,皆非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具体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打个比方:甲公司给员工发工资,那不就是公户转私户吗?乙公司给票贩子支付买票手续费,那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了。
需要视同销售,依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