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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盖齐印章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划分大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用来规范中小企业。但该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8日被国家统计局废止,执行文件为《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其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您好,税务总局对此未明确规定,为稳妥起见,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建议月末将这部分不要发票收入做为附件汇总开具发票,这样申报与SAP入账税金就相等了。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3554
您好,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这是我国的一个立法空白。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为个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对代持股权尚未有明确规定,
【会计处理】
建议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处理:
投资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风险提示】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实际股东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仅为形式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股东因为缺乏有利证据材料等种种原因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公允价格计税的风险,甚至在企业代持个人股权的情形下,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另外,从公司法和物权法的层面,如果名义股东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善意第三人将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因而,实际股东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还存在所有权丧失的风险。
建议纳税人重新审视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并尽可能减少股权代持的交易架构。如果股权代持的交易安排确有必要,则应当审慎选择代持对象,并尽可能的将代持对象限定为特定的范围之内,以减少未来解除代持协议时的潜在税务风险。如果股权代持的交易安排确已发生,则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尽量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纳税,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并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涉税权益。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既然上述“不动产权证尚未变更”,则此房产税纳税人应为母公司。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年五月之前,母公司应当从价计税。
2019年五月之后,虽然子公司对外收取租金(这个不属于房产税计税依据),但是母公司未收取子公司租金,属于关联企业未按照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显然,子公司对外收取租金乃是市场公允价格,因此母公司应当据此从租缴纳房产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等待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即每个资产负表日确认的当期股权激励费用),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被授予权益股份的人数-本年末已经离开的人数-预计至行权日将高开的人数-已行权的人数)×每人授予的权益股份数×该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第N个等待时间/整个等待期间-在等待期内已经确认的股权激励累计费用
当期确认的延所得院资产=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以下最新文件及官方解读供您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疑: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一般不能自行合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注:子公司本身即为上述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反之而言,分支机构尚须独立纳税,何况子公司。)
总之,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通常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所谓“特殊情形”,通常涉及审批级次很高,比如“国务院另有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等。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从上述公告可知,2018年11月开具的发票不受抵扣期限制,但考虑到各地税控系统升级的情况不同,因此当时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贵公司可以在3月1日以后查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操作,如届时发现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我谈谈个人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子,如果此项“年终奖”分为两次发放得以认可,则分为三次、四次、五次也当认可;显然,我们都知道,二、三、四、五只是数量之别,并无本质不同。那么,如果想要使用“年终奖”政策,只须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皆冠名“年终奖分次发放”即可。如此,则上述“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将失去意义。显然,税收文件既然存在,必有其存在意义。
以上乃是个人观点,未必正确;文件规定或者有待明确,因此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