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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正式文件对这块财务核算进行规范,有两种办法
1、正常计提计入成本费用,然后免征时转入营业外收入
2、因为直接免征,所以不需要进行计提,不做账务处理
两种方式对企业利润不产生影响,我个人倾向第二种,因为本来就是免征,没有发生就不用计提了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延期支付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与价款合计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原货物税率,由于纳税业务发生时是17%,这个延期利息的税率也是17%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原来开具发票是2017年以后开具的 现在已经没有了360日认证期限的规定,虽然丢失,也可以采用其他联次替代方式进行进项勾选确认,因此还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对方如果只付300万加40万延期利息,51万如果还可以抵扣的话,他没有损失的,而您的损失比较大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等。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之后恢复金额的,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
贷款损失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以上准则的处理,不允许将未分配利润转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做了,就属于会计差错,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会计差错调整方法,进行追溯调整。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从税法角度来看,会存在一定风险,虽然员工个人无偿提供汽车租赁不征收增值税,也无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公司所负担加油费和维修费”由于可能支付给个人,而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员工租赁汽车所支付的对价,要求员工缴纳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而且上述费用在实务中全部由公司承担也容易引起争议。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采用有偿但较低的价格(500元)支付给员工,由员工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入账凭证,同时做好公车出行的记录和油耗记录,在此期间的加油费和维修费可以据实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员工支取备用金支付。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理解您提到的抵减是指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对关联方借款,除受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约束以外,还需要考虑财税[2008]121号中提到债资比例的限制;如果是非关联方,则只需考虑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因素。同时形式要件上也要有借款合同、以及没有非法为集资目的。当然针对境外个人,还需要为其履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这些临时工在平常发放工资时你们计入了什么科目,按照什么申报的个税?临时工或者正式工的名字不重要,只要与你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实际提供服务,如果属于任职受雇关系,都应该可以按照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所以这样发了年终奖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酬计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税。但如果按员工对待记得应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你们时按照提供劳务报酬对待,那么年终奖也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这时不需要缴纳保险,但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个人理解:
通常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因此闲置时间认定,也是应当按月考虑。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理论上看,应当是这样的。(注:按月计提折旧,是有明确规定,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发放工资薪酬次月15日内,按照纳税期限的规定,我们是不应该在发放当月进行申报的,而且实操上一般是15号前进行申报,这时你当月工资正常来讲还没有计算出来。而且工资还没发,怎么扣税上缴呢?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和对方进行函证,证实一下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做不到,就需要根据没笔往来款的形成过程去找原来的凭证逐笔核实了。
首先纠正您一下,不是困难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是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业、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的快递服务这几项服务免征。和是否困难企业不关联,您说的应该是四类困难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延长的内容吧。如果您是餐饮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直接按照收款金额全部计入营业收入就可以了,不需要分离销项税,因为你本来就是免税,收取的金额不包含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