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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未分配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的确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未分配利润如果用于直接投资于本公司: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投资于非本公司,相当于取得现金或资产再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增值税略)
3. 目前《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上述政策仅适用境外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股东不能适用。而境内个人如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除非是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时间来节税以外,目前并没有太好的避税方式。
您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已经进行了社保缴纳,要等待后续政策了。目前还没有出具体的政策,或者关注当地根据国家层面制定的社保减免政策。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所有项目都应如实准确开具,因此最好重新开具。
您好,第一种方式下,就是直接转让所持有的土地,正常按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取得的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相应的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附加等)记入营业外支出。购进土地方开发完再支付剩余2400万元,这属于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收账款。
第二种情况下,是以土地作价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要视同销售,也就是按正常销售计算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转让时产生的所得额可以分五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税控装置可以全额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进行规定。
一种认为税前扣,因为如果是罚款说明该员工的应发工资就是扣除罚款以后的数,我们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税的,所以相当于税前扣了
另一种认为税后扣,原因是个税法中税前扣除的项目没有明确列示罚款,谨慎性的话应在税后扣。
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个人建议在税后扣,因为在税前扣除,你在进行申报的时候没有地方填这个扣除项,可能需要将罚款填在其他扣除栏,这样很显眼,如果不被税务认可就需要调整。
所谓“三流一致”,是指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则单独计算纳税,没有“年收入低于12万的,年终奖先填补进去再计税”的规定。
麻烦您补充一下:“小Y未通知公司”,事后公司认可了吗?就是说,这20万元公司给小Y了吗?还是公司没有认可这笔预付款,没有给他钱,他进货、拿发票来才陆续把钱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