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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肯定不会针对契税再去征收增值税;就是说,契税里不可能含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价款:
(一)如果属于出让(多为此方式),则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开具财政票据,自然也不会含增值税;
(二)如果属于转让,若转让方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则票面增值税额自然不能作为土地成本,所扣除者也即为不含增值税。
一、增值税,征收率3%;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
四、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注意交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时,相关资料(例如财务、会计、税务资料,库存现金,印章,钥匙、密码等)应当核对、造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分别签字并人手一份(有时档案保管人员也须一份)。
二、注意外部留存信息变更
比如银行、税务等单位,原本预留财务负责人信息、印章信息、电话信息等,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明确已办、在办、待办(未办)事项,理清前任、后任各自责任,若有必要,可另写说明,三方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纳税人持有债券这一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们首先确认一个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确实,发票开具要求“据实”,但对于地址来讲,并未要求必须是“注册地”。因此,个人认为,如果开具“经营地”,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已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表》有两个地址:注册地、经营地),应当并未违反规定。且如您所述,“税务系统在认证时,没提示异常”也可予以佐证。
若仍不放心,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答:需要确认的是贵司的商业模式,是纯粹提供的代理服务,还是转售餐饮服务,看题目提供的信息,似乎贵司是直接提供的旅游服务,即一条龙为对方提供餐饮,住宿、旅客运输服务等。
如果贵司仅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即只作为一个平台,帮客户联系餐饮公司、酒店、旅客运输公司,上述费用的扣除及抵扣都会有问题。
如果直接以贵司的名义承接上述业务,则属于一种分包和转售行为,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这个可能会有争议,比如购进餐饮服务再转售,个人认为不存在问题),对应的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计算清算收益(损失)时,应以清算结束最后一日汇率折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其实,注销业务办理发生相关费用,属于上述清算费用,理应纳入被注销公司清算所得。如您所述,若由母公司入账,恐怕会因“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而无法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清算期间产生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正应如此。一般核算流程如下:
(一)工程结算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
(二)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注:上述二分录顺序可以改变,若付款在前,可用“预付账款”(其实,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原本没有本质区别)。
(三)完工结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个人感觉,上述业务属于资产换劳务比较合适。
取得上述车辆、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
提供劳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债权债务相抵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通常,增值税于收入确认时计提;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取得某笔收入时,尚不确定本期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季度销售额是否不超过三十万元),因此取得收入仍应先行计提。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若季度期末,销售额未超过三十万元,而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可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个人感觉转回原本确认收入科目更能符合直接减免原理)或者其他收益(有人认为结转其他收益,其实关系并不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