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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是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实际采购货物、付款都是分公司执行的,发票就应该开给分公司。可以理解为总公司签订合同,但分公司实际履行。但如果付款或者收货都是总公司,而发票开给分公司,这是不可以的,属于虚开。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是股东从公司账面借款,长期挂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没有说股东借款给公司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缴纳个税。
从股东把资金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税务有可能关注是否存在账外经营,不然为什么股东会长期无偿提供借款给公司呢?从这角度看,可能会暴露一些风险,但从税的角度,没有您说的那些规定。
其实,何时付款,与发票、发货没有直接关系,关键在于合同约定。
一、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则依合同期限执行。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者没有签订合同;则货物发出、客户验收,即有付款义务产生。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员工岗位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请问:实际销售发生于何时?
关联方交易债权,是否收付款项?收付款项金额与债权金额是否相等?
一、账务处理
(一)您公司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关联单位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因为涉及关联交易、坏账准备税法会计之差异,可能涉及纳税调整,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拍卖只是财产转让的一种方式,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需要按真实交易金额计税,这个不能通过做账进行少缴税金操作,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是客户丢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是还没有转交客户,你公司丢失了,先进行作废或者冲红处理,然后在开具正确发票给对方即可。
一、如果对方属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且每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
二、如果对方属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对方索取发票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综上所述,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企业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