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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目录》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如上所述,既然“其他条件都能够满足财税2015年78号的相关要求”,而文件并未限定“自营”、“受托”,因此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正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注:作为委托业务,其中涉及中介费、代理费之类,自然并不享受;但污水处理劳务本身并非不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目前实施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是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这个文件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指标是一致的。
我理解,疫情期间停工发生的工资、折旧费用不能计入成本,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科目。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根据该办法个体户可以设置简易帐或者复式账。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不建账,有可能税务机关再检查时,认为你没有遵照相关规定设立账薄,对你做出处罚。
具体建账各地要求并没有具体政策,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还没有明确政策,但您放心要么可以退要么可以抵顶以后缴费,不能符合政策而不允许你减免的,目前多省已经停止了社保缴费,等待具体政策出台。您再等等吧
个体户可以网上报税,但应该您之前是再当地做过登记购买过税控装置才可以,具体你可以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政策,但各省都有可以申请俩税减免的政策,请根据当地政策执行,但各省基本表述“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程序 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并没有具体怎么操作,需要您和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问一下
您好,这个属于此前的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只要提供会计核算处理材料备查就可以,另外何时申报,各地有不同,比如有的地方要求必须实际处置掉后再扣除,有的地方,比如新疆就要求可以预估后提前扣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文号:新国税函〔2013〕338号 发布日期:2013-12-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企业专项资产损失简化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统一使用erp资产管理系统的企业,发生的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资产损失汇总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声明的,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25号)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损失核查工作。
现在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我理解:如果直接减免的话,应该按照减免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比如免税就无需账务处理,如减半就是按减半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如后续有明确文件规定,请遵照规定
划分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税务部门对于划型就是根据上述标准,不会自己再出台标准
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竣工结算,投入使用后结转固定资产
如果是厂房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