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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市仍需要在劳务所在区预缴,可以网上办理。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如果企业有自定的差旅费报销办法,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出差期间包干发放的办法和限额,而且如果是包干交通费和和伙食费,报销费用中未含有这部分支出的话,差旅费中包干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差旅补助不缴纳个税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比如您购买一批药品,如果在去年,您销售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比如10万),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含进项税额(比如8万,这个钱是您支出去的)可以依法抵扣,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8=2万”;那么现行政策下,销售时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即销项税额为0),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含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即进项税额也是为0),则此业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0=0万”。
会计分录如下。
(一)购进商品、取得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专用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您说得对。个人所得税大致就是“收付实现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如上所述,既然2019年1月份“发放”,则当然适用2019年政策。
您好,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且由境外企业提供,支付时无须代扣增值税,无须预提企业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提供的劳务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当劳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境内时,该境外企业需要就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可以,以哪个主体签订工程合同,支付款项就应该支付给谁,并且由收款方开具工程款发票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目前工信部下发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这个清单目前没有您说的给商超配送蔬菜粮油,后续工信部和发改部门还会陆续出台请关注
您好,会计处理中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处理?汇算清缴期还没有结束,可在汇算清缴结束时,根据确定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做处理。
涉及较大金额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会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特别是这种直接减少申报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处理。如确实属于差错,且纳税申报无问题,可不必担心。您好,物业用房如果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可售面积。
依据:
Ø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季度申报增值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原本就规定可以季度申报,而附加税费可以随同增值税一并申报。但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则目前仍以月度申报为主。
至于财务会计报表,则属于会计处理口径;目前大多企业仍然按照月度编制报表,自然需要按月提交税务机关。
近期并未有明确文件规定取消“现金流量表”,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