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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一般也没有严格的区分是会计的工作还是出纳的工作,只要空白发票,税控盘,发票专用章能够分开保管,税务开票能够相互复核核对就可以了。
您好,租赁准则变化大,想了解财税差异,首先要熟识新准则会计处理和新旧差异,如其中对于旧租赁准则中承租人双重计量模型,变为了单一的计量模型,即在新准则中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而税法仍然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区分原则基本上采用的是旧租赁准则里分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基本一致。
所以学习财税差异和纳税技巧,还是从新旧差异学起效果会好些,此平台仅能给您一些建议,若想系统学习,可以上铂略课堂会计准则模块进行了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收取的除了价款意外的费用,包含你所说的罚款,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仓储和租赁是不同的税目,
仓储服务税率为6%,仓储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
租赁服务分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税率分别为13%和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不动产租赁,老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5%。
简易计税可以开专票。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需要填列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劳务差额属于5%征收率的项目,在“5%征收率的项目”行次填写:
1第1栏,输入扣除前当期服务的总金额。
2第2栏“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如为第一期应填为“0”,如果以前期间有剩余,在本期期初余额栏填列
3第3栏填写当期允许扣除的金额,并根据第2、3栏合计填写第4栏。
4填写第5栏“当期的实际扣除金额”应为:此栏≤第四栏,且此栏≤第一栏。
5第6栏“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该栏=第4栏 - 第5栏。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在“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次填写:
1第3栏和第4栏中填写发票(扣除差额之前),包括税收销售和税额。
2第3栏和第4栏金额,会自动计算产生在合计栏第9栏销售额和第10栏销项税额栏,并计算出11栏=9栏+10栏
3第12栏“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当期实际扣除”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栏第5栏的数据。
4填写13栏=11栏-12栏
5根据13栏计算14栏销项税额栏=13栏/(1+5%)*5%
三、根据附表一、附表三产生主表内容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号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因此您提问的年终奖应该作为社保基数。
【答复】您好!
您的问题描述不清。根据财税[2019]8号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首先,要判断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创投企业;然后,判断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其次,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
1、之前可转债10万,然后现在债转股获得利息1万,1万并未收到,而是直接换做股权,这1万元应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依据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之前投资境内股权10万,现在换股退出,收到现金5万,并获得境外的一家企业的股权成本8万(估值而来,并未实际收到,具体最后能收到多少也不确定),应视同股权转让收到现金5万元和其他利益即境外股权8万,因此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万元,依据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式同上,依据创投企业选择的核算方式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可以区分单个设备选择是否一次扣除(前提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相关解读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上述文件提及“单位价值”、“自行选择”、“单个固定资产”等措辞,足以佐证上述观点。
二、一次扣除产生亏损,可以依法结转下年(当然不能超过法定弥补亏损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次扣除乃是税法规定“各项扣除”之一,因此产生亏损自可依法结转(规定期限内)弥补。
按照您给的数据,确实无法为您核实计算(若要计算,需要提供全年各月收入、扣除、缴税等详细数据),只能为您列出计算公式,供您查找原因。(注:这个36000是年度数据;如果之前几个月已经用完,后面就要适用较高税率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级数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为0……),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