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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企业业务、员工工作内容和疫情的直接关联性,以及调整的幅度和适用的员工范围。
您好,2月3日至7日按当地规定属于工作日但不能提前复工的,属于“被停工的工作日”,工资正常发放,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员工申请年休假;不存在补班。
您好,建议直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您好,这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发放工资。
您好,有正式官宣的封城封路属于“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和其他紧急措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发放工资。
您好,停工停产是需要公司正式宣布的。如果公司宣布了自2月10日当日起开始停工停产,涉及到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2月10日至2月29日(按照上述说的“自然月为薪资周期”)。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无关;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 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您指的是“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吧?税法对此(提供相关证书)并无要求。“法无禁止即可为”。依法、据实申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既然“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说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方式转增资本需要依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以上回复供参考: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不应通过强制手段要求职工将2020年休假提前休完,而需要通过工会动员或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按此规定进行操作。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是支付待岗工资(各地区待岗工资支付标准不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本人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也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由于2月10日-2月14日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是一个月),因此仍需按照原先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贵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需符合独立核算和查账征收的形式,可以参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