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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分后税”,是指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比如这个合伙企业今年赚了1000万,您占比40%,不是等到这400万转账到您公司账户上,您公司才交企业所得税。是这个合伙企业一赚这1000万,直接视为您公司赚了400万,直接把这400万算到您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去交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所谓“价外费用”,有个基本前提,你得发生“销售行为”,或者说,基于“销售行为”而收取。因此,若因“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即为“价外费用”,应当开票、计税。若非因“销售行为”成立,比如“提前解约”,这时候收取的“违约金”,则并非“价外费用”(不难理解,“价”之不存,“费”将焉付),此时就不能开发票了,也不交增值税。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许多人只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而不看“价外费用”的根源,这是“断章取义”。
这个问题很好。
所谓“价外费用”,有个基本前提,你得发生“销售行为”,或者说,基于“销售行为”而收取。因此,若因“销售行为”而收取“赔偿款”,即为“价外费用”,应当开票、计税。若非因“销售行为”成立,比如购买方违约而不购买了,这时候收取的“赔偿款”,则并非“价外费用”(不难理解,“价”之不存,“费”将焉付),此时就不能开发票了,也不交增值税。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许多人只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而不看“价外费用”的根源,这是“断章取义”。
请您补充一下,是您公司“报关出口”,还是“生产企业”?
答复:无法以外贸公司进行出口退税,如果以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满足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请参见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370
原则上,应当找出实际原因,追溯调整。
不过,既然只差“几十块钱”,况且会计上也有“重要性原则”,所以也别那么麻烦了,随便找个设备,调整一下折旧金额也就是了。
单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而言,既然“母公司未收取利息”,则不违反此文件规定。因为此文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
当然,作为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服务,仍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单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而言,既然“母公司未收取利息”,则不违反此文件规定。因为此文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
当然,作为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服务,仍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这个需要单独计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人认为,党建属于企业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建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