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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理解,您的外聘人员应该是直接和外聘个人签的劳务合同,如需发票,要以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目前对个人而言,可以通过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增值税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都可以免税。而个人所得税,虽然代缴时按20%-40%计算,税率较高,但个人可以次年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率表用的是和工资薪金所得一样的,多退少补。
如果这样操作您还觉得税费较高,也可以通过劳务公司来签合同,劳务公司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可进项抵扣。但劳务公司也会收取劳务费用,您可以综合考虑下。
您好,1.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须缴纳: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
风险: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另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
2. 也可采用租赁的形式,涉及增值税(不动产租赁税率9%、动产租赁税率13%)、印花税(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但不一定更有利于买方,只是增加一种交易模式。
3.买方是否盈利对此项交易关系不大,被收购企业盈利,且有盈余积累对新股东有影响。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须缴纳: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4.买方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在收购时没有太大区别,但应考虑如果再转让,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哪个更优惠。
这需要据实分情形而定(假设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将机器设备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地方,那是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
二、将机器设备进行固定化安装(固定于地面或者房屋、不动产之类),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三、将机器设备进行组装,属于修理修配,增值税税率13%。
四、对于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服务,增值税税率6%。
您好,应按“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交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无法抵扣进项,不能避免重复征税。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不含税收入。
如果B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销售货物计增值税200×(13%或9%)-150×6%
如果C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计增值税(150-100)×6%
如果D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计增值税(100-40)×6%
D公司计税增值税40×6%-可抵扣进项
您说的“不是我们公司的固话”,是说“不是我们公司”的固话?还是不是我们公司的“固话”?
电话,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税法对此并未限定。
如果发票上电话号码不是你们公司的“固话”,而是你们公司的“移动电话”,这并无影响。
如果发票上电话号码不是你们公司的,那就与事实不符,不可以使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1.不属于本公司员工,该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公司非要负担外部审计人员差旅费,可计入管理费用。
2.计入差旅费
不可以抵扣。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相关答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研发费用依据研发活动进行测算,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所谓“研发费用”(此“费用”非彼“费用”),并不限于费用化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因此美国税法中界定的软件产品的租赁收入,不属于我国税法的租金收入,因为我国税法租金收入不包括无形资产。而授权使用的方式获取收入实际为租赁收入,而不属于转让使用权收入。
而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综观上述,授权使用的方式获取收入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局并未明确,各省市鲜有答复,建议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通常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可以依法享受上述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注意:这儿说的是“按月纳税……按季度纳税……缴纳义务人”。对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不会按月或者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因此属于“按次纳税”。“按次纳税”、“按月纳税”、“按季纳税”乃是并列关系。上述文件限于“按月纳税”、“按季纳税”,未包括“按次纳税”。如您所述,“自然人按次享受500起征点缴纳增值税时”,不能享受“财税[2016]12号”不满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二、关于“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儿自然人起征点,也是执行“每次(日)未达到500元”。
正如您之所述,上述对象乃是“缴纳义务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是“缴纳义务人”吗?当然是。也就是说,上述政策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其实非常容易理解,其实就相当于大家互相支付款项即可。
比如原本确认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本确认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以上两笔业务当然需要各自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那么,现在只是将“银行存款”借贷互冲(假设金额相等;若金额不等,补于借方或者贷方即可),分录即可合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