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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计入管理费用,只有那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才计入营业外支出。
正常流程是需要对退货做冲减收入成本处理,然后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发货并不是视同销售,而就是正常销售重新确认收入和开具发票。实务中,如果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均一致,一般不重新开具发票。对退货部分无法使用,应做资产损失处理,如果是管理不善引起,还要进行原材料的进项转出。
一、住宅用于经营,似乎没有什么禁止规定;至少税法上不禁止。
二、当然,若其用于经营,则其用途已非用途,当然需要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严格来讲,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应为出租方。当然,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约定承租方承担税款;但其实只是承担,法定纳税义务人还是出租方。
参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要说完全免税,也不绝对;但主要税种、主要业务是免税的。
比如增值税,您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买了化肥,买多了,没用完,就又转卖出去,那这个就不免征增值税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比如企业所得税,您从事农业种植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是闲置小车卖掉,有净收益,那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再如土地使用税,农田用地当然免税,但办公场所占地、职工宿舍占地,就不免了。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厂房与宿舍、食堂不是一回事。厂房部分计提折旧,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宿舍、食堂部分计提折旧,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您好,香港公司从事转口贸易,只需要根据货物的出口价格向大陆工厂支付货款即可,不需要承担大陆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超市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食用植物油,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粮食,若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若为农业生产者则票面注明“免税”。
先来打个比方:您去4S店买车,4S店不会问您要驾照;只要您付了款,人家就会给您车。然而,买了车不代表您可以开车;至少您得有驾照吧。
这儿也是一样。您公司当然可以据实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您公司当然不是“消费者个人”,对方如果不适用免税政策,您公司索取,对方就有义务据实给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只是说您公司有权取得(相当于有权“买车”),但不代表取得就能抵扣(相当于“买了车不代表可以开”)。这是两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综上所述,发生业务招待费可以依法、据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