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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执法局发生支出,可以不必取得发票,但须如上所述取得相关凭证。
一、公司内部人员提成,构成职工薪酬组成部分,一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可凭工资表、提成计算清单、支付单据、个税扣缴申报记录等资料入账。
二、社会人员部分提成,应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一)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向其索取发票;若每次(日)每人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而以内部凭证及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入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一、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客户)、管理费用(供应商、总部)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扣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金额
比如红包500元。假设此500元乃是税前,则上述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客户)、管理费用(供应商、总部)500
贷:库存现金 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
如果上述500元乃是税后,则上述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客户)、管理费用(供应商、总部)625
贷:库存现金 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
注意上述公式:税前×(1-税率)=税后,倒过来:税后/(1-税率)=税前
三、关于税前扣除
一般认为,支付给客户、供应商部分税前扣除问题不大,但给总部人员部分存在异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我们来看全套工资社保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显然,员工承担社保公积金,乃是其工资组成部分;当然,您“在记账中应付工资科目会将员工自己承担的五险一金剔除”并不准确。
既然多确认收入,则据实调减即可。(以下分录,假定您多确认收入时同时计提了税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工程项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等(即您确认收入时对应科目)
此发票不可以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若二者存在差异,则在依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之后,依照税法申报纳税时予以纳税调整。
一、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但是,作为国有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主管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相关特殊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也就是说,25%比例适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而非未分配利润转增。若未分配利润已经按照10%计提法定公积金,则其转增资本与剩余公积金多少无关。
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各自独立法人,不应当随意出现“奖励”之类。如果确实给子公司资金,无非就是按照出资、捐赠等项处理;若为捐赠,则通常子公司需要纳税,而母公司不得扣除,因而可以视为出资。谨慎起见,则需要修改子公司公司章程、股权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备查。
母公司账务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账务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这样,除了子公司缴纳万分之五并减半征收印花税之外,不再涉及其他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非“税”,不适用税收征管法,不加收滞纳金。
如果上述开票项目乃是“建筑服务——建筑劳务费”,则毫无疑问,此发票是错误的(所谓一直这样开票,只能说一直错误)。既然属于错误发票,当然不能用于认证抵扣或者其他税务处理,而应退回红冲、重开。
上述发票,“建筑服务”乃是大项,作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肯定没有6%税率。对方可能认为自己是劳务费用(其实,这本身就是措辞理解错误,此处不展开讲了);若如此,则应为“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等服务”,这样才可能适用6%税率或者3%、5%征收率,但要注意,此时大项乃是“现代服务”,而非“建筑服务”。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及关联交易,则上述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符合市场独立公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