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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也就是说,上述各种情形,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本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履行。
您好,您的这项业务虽然名义上是抵押贷款,但真正的抵押贷款设备还是自己的,不会存在支付租金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非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
根据租赁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1、收到149万元时,根据52条规定,收到钱时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
借:银行存款 149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47万元(38+9万元,应在整个租赁期限分摊)
贷:长期应付款 196万元
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2、计算租赁期间应确认的融资利息,用EXCEL分期计算
3、支付租金时:
确认融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售后租回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38万元利息摊销)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70000元(根据合同每期应付金额)
贷:银行存款 70000元
收回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4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40万元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您好,预算编制不一定越细越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颗粒度的粗细。对于研发费用预算的控制可以根据收入占比来确定,比如华为2019年研发费用占销售的15.3 %,罗氏占比19.63%,然后可以根据研发药品、研发阶段、研发费用如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原料投入等进行划分标准。对研发费用预算的评判标准,一般从研发药品的研发成本投入、研发时间长短、研发药品的上市成功率等方面评判。
一、我们先确认一下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是针对公司的,是把公司整体进行转让;至于公司里的资产,始终未转换主体,还是那个公司的,只是公司换了股东。
您提到“土地价款原值1亿。股权转让款1.7亿”两个概念,所以反而有了异议。
二、如果母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转让价格必须公允。
其实,用什么科目,与税率没有直接关系。另外,用不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有时候也只是个习惯而已。如果工期不会太长,不跨年度,不用也可,直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使用类似工程成本、预付账款科目过渡也行。总之,没有太多实质区别。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
您的“核定每月定额1万”与“1季度开票30万,交个税1500,二季度开票130万,个税交多少”本来就矛盾啊。既然定额征收,则与业务量无关。如果能够准确核算业务量,则不能定额征收了(顶多定率核定)。
您好,问题问的是不是建筑劳务公司?领购发票应当在企业注册地。开具发票按实际经营情况开具。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适用3%征收率开具发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应注明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您好,该行为是违法的,但实务中,有一些企业在隐蔽的这么去做。需要注意的是,相互借承兑汇票,如果收取了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申报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支付的贴现利息或利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的支出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该支出一般也没有办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很想知道的,客户是怎么欠您公司“2万消费卡”的?您说“客户未来用服务偿还”,如果您公司不收回,客户是用怎么样的服务来偿还呢?
个体工商户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发票申领、开具手续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具体流程,建议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销售方这样开票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延期付款利息本来属于销售额组成部分(价外费用),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并无不妥;若要体现利息,则可备注说明(并未必须要求)或者另行说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