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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现行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取决于资产用途及使用寿命,而与资产单位价值没有直接关系。
将“工资”与“管理费”区分开票,乃是对方基于差额征税所为。这对于支付方没有区别,以上皆为人工成本,直接确认成本费用即可。
借:成本费用(依劳务工岗位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费部分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
贷:银行存款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不是说“开具多少发票确认收入”,而是“确认多少收入开具多少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您应依照会计准则要求,确定应当确认多少收入;然后决定应当开具多少发票。如果已经开多,则应红字冲销;若尚少开,则应及时补开。
您好,A企业缴纳税费与B企业是否上市无关。一般情况下,各地对公司均有扶持政策。这里有一个苏州高新区的,供参考,更多的,可到当地政府网站查询,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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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方面并无此类固定金额标准要求,关键在于真实、符合常理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打个比方,您的车辆设计油耗0.5元,其他同年同类车0.6元,您按照1.2元报销,那肯定不合理了。
您好,请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题目所提到的情况是,贵司在越南是一家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越南居民企业,应按越南当地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司给越南子公司的拨款,请界定其性质,如果是借款,则母公司需要视同销售预提应收未收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款项,则子公司应确认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公司支付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上述支付方式,可能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以下只从税法角度回复。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年度计税,月度预扣预缴;这样看来,按月发放与累计发放,在计税方面并无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一、既然属于“工资”,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谁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既然“永久”停产,则应报废,结转营业外支出,并依法申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回答。
您好!建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本条规定下,要求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必须保持一致,的确转付给材料商的其他债务方存在违背上述条款的风险。建议确定材料商账户被冻结的具体状态,因为司法纠纷而被冻结的账户仍然是可以向账户里面进行转款处理的,或打款到材料商的未被全面冻结其他一般账户中;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正)》: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向材料商支付货款并不属于允许超额使用现金的范畴,因此不建议通过现金支票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