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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要在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次月所属期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花12亿买了这块地。其中,分两次支付:第一次直接支付了10亿;第二次等卖了房子,收入2亿元,拿这2亿元就支付(当然,买卖结算相抵了)。
因此,这两个问题就是:
一、需要缴纳契税;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等(也包括其他税收,包括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因为就是卖了房子,没有特殊之处)。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既然“派人”过来,那就不是“租赁”了,而是提供“服务”。至于具体服务名称,这涉及到行业专业术语,我也不太确定;总之,发票项目与实际情况相符,那就没有太大问题了。
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这样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些费用应该直接计入期间费用,不计入在建工程,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1.依据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Free Carrier (Place of Delivery),FCA方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因此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新修订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要求,自2022.5.1起执行。其中增加了委托报关的需要准备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开具的代理报关费发票。
2.实务中,对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大部分企业还是采用委托报关模式,即委托报关公司操作报关。这时候准备备案单证时,就需要准备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但是在准备单证时,很多企业发现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并不是报关公司开具的。这是因为出口企业并不是直接把报关业务委托给报关公司,而是把订舱、运输、报关等一揽子全部委托给货代公司。
但是很多货代公司是不具有报关能力的,于是货代公司又找专业的报关公司来操作报关,出口企业又与报关公司签订无纸化委托协议,这是委托报关的硬性要求,即必须是境内发货人与代理报关的报关公司签订委托报关协议。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并不是报关公司直接把发票开具给出口企业,而是开具给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再连同运输、场站港杂等费用一并开具发票给出口企业,这就导致出口企业在准备单证时发现委托代理协议上的报关公司与发票开具放不一致,有的税务机关以此认为单证不合规。目前这种做法需要与当地出口税务部门协商,
3.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因特殊成交方式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单据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即可以享受退税。但是这个特殊成交方式指的是EXW或FCA等,
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的成本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也就是说,准则并未一一列举,而是给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要求;您可结合此原则,考虑其必要性,自行判定一下。
可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这儿是说“新购进的”,而不是“购进新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只是“保证金”,后面还会收回,账务处理计入“其他应收款”,则可以作为"支付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