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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因此确定2020年社保基数时应根据2019年度职工工资来计算,因此应包含的是2019年发放的2018年的奖金。个税及社保都强调的是税款所属期,也就是发放工资或者奖金的时间。
经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围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围墙”,代码:1029004,计量单位“延长米”。当然,若此“围墙”与房屋并不连接,另行确认“固定资产——构筑物——其他构筑物(代码:1039900)——围墙”也可。
购销结合合同,是指收购方在收购一定货物的同时向供应方销售某种特别需要的货物的协议。一种把收购与销售相结合的介于买卖和互易之间的合同。在中国最早出现于1952年,其主体双方分别为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互助组成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容包括供销合作社收购农副产品和销售工业品两个方面。此种合同后来成为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主要特征在于,合同中同时规定收购和销售两方面的内容,但又不是两个合同,在收购方面,供应方有交付农副产品的义务知取得价款的权利,收购方则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农副产品的权利;在销售方面,收购方有销售工业品的义务和取得价款的权利,供应方则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工业品的权利。
协作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这两类合同应该具有历史阶段特征,目前应用不多了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也就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也同样可以适用企业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不建议采用。因此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参照。
2. 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自然也就不适用于按《公司法》确定权益分类,因此在所有者权益方面实务中一般分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而不再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会计科目。其余资产与负债科目与公司制相比并无太大变化。
3.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实际收到的120万元在会计上均应计入合伙人资本,合伙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可以单独作为分配该合伙人损益的比例要求(即按照100万元占总财产比而非120万元占比索取合伙人分配的损益)。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离职补偿金的计提,应当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如您所述,个人认为,如果裁员决定2019年已经做出,并与员工达成协议,则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在2019年来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通过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核算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若您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综上所述: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开具专用发票,对方肯定不能免税;免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9%)抵扣。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开具专用发票,对方肯定不能免税;免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虽然票面征收率3%,但是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而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从农业生产者(指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处购买自产农产品,对方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您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您可向他开具收购发票,并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先大致讲一下原理:
例一: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发生额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
期末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元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实就平了,各专栏对冲一下即可(有的系统可以自己设置专栏对冲,不用做下面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万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例二: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发生额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万元
这样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计提、缴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这些都用不到了。只需要对冲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20万,挂账即可。
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原理,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文件资料。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省税务局解答中明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您也可以就此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注:这个减除费用6万元只能减除一次;可不是平时工资奖金减除6万元,一次性奖金再减除6万元,那样就重复减除了,是不合税法的。)
1、自然人税后管理系统有个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功能,你做工资表的时候可以利用这个功能计算个税,与你手工计算记过进行比对,再申报时点和预填时点直接不要再进行人员增减及专项附加扣除变化的话,次月申报数额与预填计算数额是一致的,解决了你不一致的情况。
2、个税扣得如果和系统计算数字不一致,员工离职也没关系,因为自然人是要到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的,员工可以根据全年所得和扣除项计算应该缴纳个税,与之前预扣预缴金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大,我大致讲一下。
(一)公式: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二)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情形: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以下项目可以在汇算时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办理方式
1、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2、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3、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七)办理渠道
1、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2、邮寄方式;
3、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一般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修改或新增的相关信息。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年6月30日)。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
(1)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选择其一;
(3)无任职受雇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登载或者当前实际居住地)。
2、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退税流程:勾选“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2、补税方式: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详细情况建议您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