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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已经申报,则据实补开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当然,这样拖延开票并不合规,以后建议及时开票。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好,这台车可以作为盘盈固定资产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8号第11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同时根据车辆净值(这辆车的价格和至目前应计提折旧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您写一下暂估入库整个分录吧。
(一)暂估(通常月底)
借:库存商品
其他应收款(对应进项税额部分)
贷:应付账款
(二)当月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月初冲回暂估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其他应收款(对应进项税额部分)
(四)发票来到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注:上述“暂估入库”,是原先基于金额不定而做的权宜分录;现在信息条件下,金额肯定已经确定,则直接做第(四)笔分录,发票到后附上即可。
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您这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属期乃是7月。您确定7月人员信息采集是多少人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8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若财务报表变化,税务申报报表当然需要随之调整。
二、预缴个人所得税分录没大问题(您确认是现金吗)。
其实,正常个人所得税计提(代扣)、缴纳分录乃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若先预缴,只不过上述二分录调个顺序而已。
一、售楼部应当确认固定资产,而其装修亦应并入;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售楼部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三、售楼部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作为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依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您说“售楼部以后出售和自用有什么区别”?不知道您指的是什么方面?
不需要专门报备。
之所以使用“专门”这个措辞,我的意思是说,反映在申报表上即可,不需要另行备案。如果申报表反映视为报备,那就是报备了;如果不算,那就是不用。总之,怎么说不重要,事情就是如此。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那么显然,售楼部、样板间属于“房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上所述,既然称为“售楼部”,则其用于“销售办公”;既然称为“样板间”,则其用于“销售展示”。此二者皆已使用。
综上所述,售楼部、样板间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严格来讲,这儿有三部分组成:
比如:旧主板作价100元,新主板200元,另收人工费100元。
那么,对方可以给您开具销售货物发票200元,修理费100元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依法抵扣。您应当给人开具100元销售货物发票,并依法计提增值税。
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