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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贷款利息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因此即使开具专票,对方也不能抵扣,虽然没有不允许开具专票的规定,但开了专票对方也不能抵扣,因此也就没有开具的必要了
增值税角度,根据2019年45号公告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您需要判断一下取得房租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有关,无关就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2011 70号文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计算所得税,不满足的话就应该计入所得税计算的基数。
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也可以做递延收益,逐年结转损益)
根据财税 2016 36号文,对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所以需要您对不同项目进项税额进行区分,用于简易项目的不能抵扣,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以抵扣,公用不能区分的,可以按照收入占比进行计算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
如果确实已经发生,但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取得票据的,可以进行预提,但次年汇算清缴前必须取得票据,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可以做账,但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必须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才能扣除。
这个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但必须按工程项目真实情况开具发票,因此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该和发票备注栏书写内容一致!
根据提供数字,5-10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10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其他条件也需要满足2019年39号公告要求: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办理退税,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这里需要您计算一下进项构成比例,才能计算出来可以退的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逻辑是这样的:“编码错误→开票有误→不得抵扣→红冲、重开”。也就是说,编码错误,即为开票不误,此票即不能抵扣;如果想要抵扣,只能红冲、重开。至于您提及“税局是否会仅凭电话通知”;其实,税务局“电话通知”并非法定义务(开票有误直接导致不得抵扣,不必另行通知),可以视为“友情提示”。
“法人”即“公司”,不过,您说的似乎是“法定代表人”吧?
一、一般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不应当占用公司资金,否则有挪用公款、抽逃出资之嫌;除非用于公司公务。
二、法定代表人占用公司资金,从会计、税法角度来看,需要支付利息。即使没有支付,因为属于关联关系,税法上也要视同支付利息。
公司取得利息(包括视同取得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现在这个大额互助是否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各地掌握也不一样,经咨询我所在地区回复是:这个大额就是医保缴纳的时候的一部分,只有缴纳了基本医疗才可以参加大额,这个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因此就可以个税时扣除,但其他地方是否可以扣除,还需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天津也有过类似文件可以计税个税时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2019 44号公告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根据上述政策,只要满足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可以不办理汇算,虽然补税金额超过400元,也无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