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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您好,算法未变。但是,问题所提到的洗煤税税额计算是否有误?
依据:《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您好,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先来打个比方:您今天晚饭可以吃明天做的米饭吗?房子明年盖好,您今年能住吗?这样当然不行。
注意:您本月申报期申报的是2019年12月或者2019年第四季度税款。即使发票今天开具,那也属于2020年1月或者2020年第一季度,当然无法申报作为2019年12月或者2019年第四季度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取得”才能抵扣,尚未开具当然对方无法取得。)
这个问题常有人问,原因在于学习者把“公司”特殊化看待了。今天,我希望我能使您轻松理解之。“公司”,其实与“机器设备”,没有不同;或者说,您买“公司”,与您买“机器设备”没有什么不同。比如:厂家生产了一台机器,成本1000万,他当然不会1000万卖给您,他要赚钱的;这个设备比较新式,所以他定价很高,3000万卖给您了。那么,您做账确认这项固定资产,肯定按照3000万确认;人家多少钱成本,与您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好的,结论:“公司”成本可视为1000万,这与您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您花3000万买了,您的成本就是3000万。(标准答案如下,这一段话算是赠送,希望能够助您理解。)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0万
依据当然是有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先打个比方吧:小明考试,试卷一个字没写;然后他和老师说,我都会啊,您得给我100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认缴资本,只是认而未缴,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来确认。因为确认一项资产(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看出,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注:股东用已经形成的现有真实债权出资倒也可以,这可以确认为“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也就是说,您得拿现有资产(包括债权)来履行出资,但您不能两手空空来以“不出资”而形成债权。
此非免税收入,乃(可能)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1.一吨煤收取150元,应按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二、销售无形资产
2.增值税: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也就是说,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回到您的问题上来,“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缴纳印花税吗?”这要区分情况:(银行当然也是企业)
(一)一方金融企业、一方非金融企业,缴纳印花税;
(二)双方非金融企业,不缴纳印花税;
(三)双方金融企业,不缴纳印花税。
并非不可无偿转让,这是企业自己权力,自行流程通过即可(比如得股东会同意吧);但需要依法视同销售纳税,计税价格即其独立、公允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与增值税类似,参考当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是比较合理的。)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这样是错误的。
我们打个通俗比方:您有一实物资产,卖了500万元;账面价值300万元,那您赚了200万元。然后又把这500万元钱对外投资,换得股权500万元。然后您嫌麻烦,别换现金了,反正能卖500万元,直接按照500万元投资吧;换得股权还是500万元,那您还是赚了200万元啊,这与卖成货币资金接着拿这个货币资金去投资一样的。
现在换成专业术语,公司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或者直接就是销售(对价即股权,与对价货币资金没有区别),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一并参与利润计算,一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一般生产 型企业出口产品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http://hd.chinatax.gov.cn/nszx/InitChukou.html)输入规范的商品代码或商品名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