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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用途。
一、如果用于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相关进项税额当然可以依法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不用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您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分公司注销后,资产正常转移到总公司,无须视同销售。总分机构间移送固定资产,一般不会用于销售,因此,增值税也无须视同销售。
参考账务处理:
分公司
借:拨付所属资金\往来科目
贷:资产科目
总公司
借:资产科目
贷:拨付所属资金\往来科目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用个人交纳取暖费发票入账不妥。
二、所谓“报销取暖费”,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向员工发放取暖费补贴。这就与发放工资、奖金、年节福利补贴一个道理,当然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按照职工薪酬取得或者制作相关凭证入账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问题的叙述,贵司2019年应当处于开发阶段,如果是开发阶段,则取得预售房款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清算,建议贵司落实一下,到底是不是已经清算?如果已经清算,则不存在预缴的问题。
您好,作为财务部门,只能为经营提供目标利润达不成的原因是什么。您要分析完不成的原因,是受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比如因为疫情影响,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建议进行预算目标调整的,重新根据现实情况调整为可以达成的预算目标;或目标制定不合理,或者绩效设计不合理,销售人员没有动力;或者销售渠道管理粗放,销售人员对于如何提高业绩找不到方法等原因进行分析,并反馈给销售部门,让销售部门根据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方法,比如绩效调整、下沉渠道管理、进行营销培训等方式。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到底是生活服务业,还是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属于“销售货物”,并非“生活服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湖北还是湖北之外?
其实,账务处理及时、据实进行即可;既然“月底一并给开普票”,则收到发票补在凭证后面。
货物、付款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附在上述记账凭证后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这儿有两步:公司去买鸡蛋、粽子,公司把鸡蛋、粽子发给员工
对于第二步来讲,员工不需要开具发票给公司,为什么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员工、公司之间,不构成经营活动,因而不需要发票(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
对于第一步来讲,对外支付款项,购买鸡蛋、粽子,对方当然属于经营活动,且不符合个人小额、零星标准,公司理应依法取得发票入账。
完全不用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能且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没有权利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我们举个例子吧:商场一件衣服,正常售价1000元;您对售货员说,我给你200元衣服钱,另外再给你报销800元停车费、通行费、误餐费吧。估计人家也会同意;那么,您其实还是花1000元买了这件衣服啊。
显然,不在于如何称呼,关键在于实质,在于为什么发生这些费用?其实,这些都是租赁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