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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也就是说,只要购买应税车辆,无论何种用途(除非另有优惠规定,但您所述情形没有),皆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
您好,建议您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处理。如果承运方不愿开具运费发票,公司可以去税局代开。然后根据发票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冲减往来账。
您好,如果推倒重新建造,新建造的房屋和原来房屋没有关系。所以,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营业外支出”。新建房屋发生的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更新改造,您这种情况应该需要资本化。先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经计提的折旧、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后续发生的支出也计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在后续支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原固定资产在转入在建工程时停止计提折旧。
我正想举例:假设您去商场买了一件衣服,标价1000元;在您看来,这个价格是否包含布料成本500元呢?
其实,这儿需要给您讲一下基本理论,收入与成本,这是两个概念。这个房子的收入,就是买方给了卖方多少钱;至于卖方为了盖这个房子花了多少钱,这是成本。
下面可以直接回复您的问题了。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很简单,买方给了您多少钱,剥离增值税,就是不含税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变压器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作为存货或者其他什么科目核算?
应该可以这么理解,你们向消费者发放的免费券,实际属于向个人支付代金券性质,属于你们的一项宣传成本支出,而且对方是自然人,无法提供票据,所以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可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取得发票。
商家实际是向消费者提供了餐饮服务,只不过是有一部分向你公司收取款项,但实际开票应该给消费者开票,因为餐饮服务并没有提供给你公司。
当然你们现在做法是针对代金券部分商家把发票开给你公司了,我理解这也无妨,但是否收到发票都不影响你税前按宣传费用扣除,不作为招待费扣除,扣除的依据就是你们的促销活动安排,以及个人领取代金券记录还有商家和你们结算的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个人出租住房,属于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特殊情况: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出租住房,不分用途,税率4%;
3.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个人出租住房税率10%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前三项需要有效票据支撑。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按所在地区不同分别税率7%、5%、1%,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
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税法对于企业是否具有资质是没有关注的,只要按照正确税目税率纳税就可以。所以只要照章纳税不存在税收上风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发放临时工工资,入账凭证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相关合同协议、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
您好,可以的。增值税进销项的计算是汇总的,企业前期和本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当期的销售,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只要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都应当计入销项税额,不考虑其它特殊情况,当月全部销项减除当月进项和留底进项,就得出了您当月应缴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