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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从增值税角度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有应缴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除了补交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这里强调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才应该转营业外收入,所以需要企业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无法支付的款项,比如对方死亡证明、注销证明或者债务豁免证明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理解。比如,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其中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反映了实操中的两种不同意见。厦门国税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福建国税认为,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所以建议还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变卖如果形成损失,需要税前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汇算清缴表和季度预缴表的设计看,视同销售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因此你公司在本年汇算时进行调整就可以,不需要逐月更正申报。
你单位买回贫困户养殖的小鸡,发放职工福利,属于购买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由于鸡属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他人时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国外产生的翻译费用,由于国外不是发票管理,无法提供发票,但只要支出是真实的,并且有支付的相关凭证,可以根据对方手写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属于福利支出,按14%限额扣除
您的意思,该企业没有工资列支吗?如果没有列支工资自然不需要进行个税申报!
不需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是列举式的税目,只有实施细则列举的项目需要征收印花税,而会计代账和咨询不属于列举的项目,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您好,第一个问题,这属于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相应的税务处理如下:
Ø 企业所得税: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Ø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Ø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二个问题,可能节税的方式:分立。
Ø 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Ø 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税项目。)
Ø 土地增值税:不征收(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Ø 契税:免征(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检测中心”乃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