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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 28号公告,财政票据也是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投资基金公司、合伙人为公司时,不缴纳个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在法人合伙企业所在地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为自然人个人时,个税税率是5—35%。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您是作为酒店财务人员吗?原始凭证主要起到的是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如果作为酒店行业,除了结账单据,酒店系统可以导出每天的住宿或餐饮明细,以及每笔交易的付款记录。因此客人结账单据不是一定要附在凭证后做附件,可以单独专夹保管!
根据您描述内容,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围,应该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
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原货物红字发票,并根据返利开具返利货物蓝字发票,申报时一蓝一红抵消掉了。
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方是公司,需要按照股权投资金额和转让金额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另外还有印花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要按照股权投资金额和转让金额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印花税。资金是在股东之间进行划转,新股东转给老股东。
2019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话是在2020年,因为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在购买次月开始计提的。
账务处理依然按照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次性扣除时所得税政策,会计处理没有变化。
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没有限额。
根据国税函 2009 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请根据上述原则判断是否合理。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在茶楼中提供场所并提供茶饮,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描述,最适合的科目是“餐饮服务”,其定义为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如果的确属于进行商务洽谈,茶楼作为承办方同时提供开办会议需要的设备、场所,也可以依照“会议服务”开具相关发票,其定义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您好,1.纳税人是指2019年4月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新政实施前有销售的,按照向前追溯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没有销售的,则按照从新政实施之后的首次有销售之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
2.新纳税人是指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新政规定,新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进行判断。
即适用时间如下: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新个税法实行的是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办法,因此对于纳税人如果在预缴期间收入或者扣除项目没有计入,可以在次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将全年取得的全部收入和各项扣除加在一起计算应该缴纳的个税,与之前预缴金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