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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没有明确文件对此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且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况。
您好,境内能否流通外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除国家另有规定,境内企业间交易不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将迈开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而上海多功能金融中心的形成,特别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将为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逐步走向国际化提供基础支持,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成为未来国际货币多元化中的“一极”。
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企业和个人开展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于个人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银行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重大意义:
首先,从宏观层面分析,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首先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在区域范围内用于国际结算之后,币值有了更大范围和更新角度的参照标准,这有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
三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货币体系的弱点。因此,促进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有利于逐步改变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抑制其弊端和负面影响。
四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开放,有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五是有利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随着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范围和规模的发展,上海将可能逐步成长为区域性人民币清算中心,这样上海的金融功能将更为完备,同时将带动其他金融功能进一步发展,从而推动上海逐步树立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您好,以承租人适用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作为案例,我们列举一个租赁开始日的财税处理。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因此会计处理时不再需要对租赁类型进行判定。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确认;使用权资产由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等组成。
因此,在新准则下,第一步应该先计算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乙公司是生产装载运输车的企业,拥有融资租赁牌照。
2019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资料如下:
1.租赁标的物:装载运输车3辆。
2.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手续办妥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
3.租赁期:3年(即从2019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0日)
4.租金及支付方式:分别在2019年、2020年、2021年的12月31日各支付租金100万元(不含税),合计金额300万元(不含税)。
5.该3辆装载运输车在2019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265万(不含税)。
6.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
7.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后车辆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甲公司。
8.甲公司资料:
(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甲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2万元(无进项税额可抵扣)。
(4)该车辆为全新,预计使用年限5年,期末残值率5%。
假定整个租赁期内装载运输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做出承租人甲公司各环节的财税处理,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税会差异
案例解析:经过在Excel表格中利用函数IRR可以非常方便的计算出案例中租赁合同的内含利率为13.8427%。
借:使用权资产 267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35万元
贷:租赁负债——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万元
银行存款 2万元
即对于租赁资产,会计上的账面价值是267万元,税法上的计税基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直接费用,等于302万元(300+2)。与会计处理的固定资产入账原值267万元存在暂时性差异。
1月发放工资(发哪个月并不重要)并扣缴个税,2月申报缴纳。您的申报期是错误的。正确作法并非2月零申报,而是修改1月申报表(1月申报12月发工资所扣税款;12月发哪个月并不重要)。如果您一直这样做,那就一直往前改;这样才会没有瑕疵。(如果2月零申报,税务机关可能会找原因,您还得提供之前各期资料,证明一直提前申报。)
现在为您列一下正确的全套会计分录:比如12月工资、1月发放并扣税、2月申报缴纳
12月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月发放工资并扣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月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也就是说,股东借款给公司转为资本公积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此项资本公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缴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如果填表时没有带出这个数字,有可能是上一年度还没有进行汇算清缴,导致以前年度亏损额不能准确确定就不能带出来,还有就是以前年度申报是否正常需要看看申报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理解。比如,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其中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反映了实操中的两种不同意见。厦门国税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福建国税认为,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所以建议还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可以,季不超3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包含企业所有销售额,包含利息收入。
目前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公布的各税种税负率,房地产行业根据所在城市不同,开发产品不同,税负率不能统一而论,还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为妥
1、对于作者本人转让自己书画作品的使用权,被用于商标、背景、复制等,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作者本人转让自己书画作品的所有权,被用于收藏、欣赏等,或者个人转让自己收藏的他人书画作品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开票时按照销售使用权和所有权,个税都是20%
你公司对个人支付款项,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代扣缴了个税,你公司按个税法依然有代扣代缴义务,应该按实际计算税额进行扣缴。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形式的操作,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售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土增税税额/销售收入
一、是否转出进项税额,与行业没有直接关系。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过期产品(管理不善导致除外)通常不必进项转出。
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四、正常报废不必转出。税法没有列举“正常”情形,但如上列出“非正常”情形;则上述以外情形皆不必转出。
五、关于留存备查资料,税法并无明确规定;则只要能够证明并非上述“非正常”情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