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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税局可能是认为您转让价款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行了核定征收,且您有无形资产,核定时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确定价值,然后按评估后的净资产金额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了核定征收。
一、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二、取得政府补助用于补贴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如何做账
对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者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收到补助款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
企业由于未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的财务负责人任职其他单位,对新的单位会产生影响。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2、非正常户对于其财务负责人的主要影响如下:
1.非正常户会影响财务负责人以后任职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税务局会将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六条。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股权转让书据,以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税。
如上所述,既然“无偿转让”,则价款为零,计税依据也就为零了。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此项补贴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第一个问题刚才已经回复,咱们现在说第二个问题。
我大致明白您的业务了。
一、原供应方给您开了发票,但是并未发货给您;自然,您也未发货给您的客户。
那么,既然购买活动并未实际发生,原供应方的发票,您是不能抵扣的;若已抵扣,必须转出。同时,如果您对于此时已经确认客户收入,在这个时候也应冲掉。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无进、无销。
二、待新供应方给您开票、发货,此时您可确认存货及进项税额。待您发货给客户,则计提销项税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如上所述,自然不会重复纳税。
一、您的理解完全正确。何时认证皆可。至于出了“风险”,如实反映情况、排除疑点即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二、您第二个问题没有写全,请您补充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解读:
纳税人可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二、若有必要,可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查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天然抵扣凭证(行程单2019年才可以),且“旅客运输服务”这个项目也是正确的。
但是,有一点非常关键,如果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才行(行程单则是员工本人身份信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注:您如果仔细看了这个文件,也许会说,这个文件说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以公司为抬头,属于“连说都不用说”,好比您公司周末加班,通知您按点来,周一都不用单独说,肯定也是按点上班。另外,自然人为抬头,原本也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仅仅是合计数。所谓“流水”,其实真的顾名思义即可。就是银行账户的每一笔业务。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