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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有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取得”一语,乃是指合伙企业实现利润中所占份额;即:只要利润实现,无论是否分配,皆为合伙人(公司)“取得”,应当依法纳税。
北京国税相关答疑佐证此观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所称“企业”;来源于合伙企业之所得则非税法中免税收入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而不能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应当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上述“给企业拍企业内部宣传片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广告,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开具何种发票,与税率或者征收率(5%是征收率)没有直接关系,而取决于业务本身适用;当然,如果涉及优惠(比如免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之类),则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依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计税。
也就是说,适用5%征收率还是9%税率,取决于不动产何时取得。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无关;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比如某地核定办法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 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一、关于账务处理
既然属于2019年度,则原应于2019年度计提。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选择适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绩效奖
若2019年未计提,则应进行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绩效奖
支付时,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绩效奖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申报期(2月17日前)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个人销售二手房,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销售住房,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二手房买卖可能还会涉及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一、这种情形属于股东视同销售情形,应当要求提供发票。
二、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有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过户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如果属于有使用年限的专利技术之类,应当提供专利权证等资料。
如果业务真实,可以挂账报销。但是如果属于费用,应当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追溯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贷:应付账款等
当然,如果时间跨度过大,并非年底发票,则不具有合理性,也违背及时入账原则,则建议要求重新提供发票。
看来,您大致知道这么个政策,但想得不太清楚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上述文件已经明确,不得扣除前提之一乃是“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如上所述,既然期限未到,则上述利息可以依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上述文件已经明确,不得扣除前提之一乃是“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如上所述,既然期限未到,则上述利息可以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