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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发票必须备注情形包括预付卡、差额征税、代开发票、货物运输、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销售、保险服务等,设计服务并未要求必须填写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这样不符合票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您好,您在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处理,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税局规定进行申报处理就行了。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相当于是转包,但转包并不影响你们与物流商的合同履行与结算,对贵司来说,无须考虑他们转包的问题,仍然是他们承运,付款、开票、物流争议解决仍然在你们和物流商间进行。
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您司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抵扣的,需要退回让对方重开。如果确实无法重开,建议您和当地主管税局沟通解决。
关键在业务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当月工资应当当月计提,次月发放并无影响。关于工资,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一、月末计提工资及单位承担社保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二、次月发放工资并扣下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承担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三、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如果这半年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确认费用也并非不可。
二、如果这半年跨了年度,还是至少应当在年度间分摊的。
当然,如果会计核算对于月度要求严格,还是应当按月分摊的。
这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分项目放弃免税或者适用免税,进而决定开具何种发票;但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整体决定是否放弃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