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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团队显然并非会计主体。则其内部如何分配,集团可以不管;但分配结果应当提供明细给集团财务。财务据此作为员工个人奖金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的一部分,并应扣缴个税;下设团队应当提供内部分配明细,不应以团队如何支付集团不管作为免税理由。
是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处理口径不太一致,您可以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以下依据可供参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贵公司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其100%股权,挂牌价2亿,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为2亿元,不扣除合同中约定矿权的价值部分0.55亿。
可以。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作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当然,次年汇缴之前应当取得上述利息发票,否则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业务涉及三个环节:
一、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作价入股公司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入股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二、(入股公司)把房屋转让给公司法人
(一)入股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法人涉及契税、印花税。
三、公司股东有之前的两人变一人
这是股权转让:
(一)转出股东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非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
(二)转入股东涉及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综上所述,“既在A公司报销,又在B公司报销”,恐因其“关联性”不足,而影响税务认可。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这是个需要关注的事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综上所述,简单来讲,即:即征即退→不征税收入→不得扣除→不得加计扣除。
然而,正如上面所述,“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应当”之类;也就是说,“作为不征税收入”是权利,是可选项。如果选择“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即征即退→征税收入→可以扣除→可以加计扣除。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清楚,请补充完整,以便作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部分项目开错,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是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目前政策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直接适用一般政策,全额适用25%税率,不再适用超额累进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