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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收到外币投资,以当时汇率折算即可,不产生汇兑损益。至少以后,外币存款当然会有汇兑损益产生,但那是持有外币存款原因,与资金来源并无直接关系了。
您好,根据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为收入。对于货到付款模式(COD回款),在客户未签收前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您可以在发出商品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减少“库存商品”科目。虽然会存在从发货到确认收入可能跨期现象,但在客户签收前实际上只是您单位这批存货变动了地方,并未真正形成您单位的收入,客户有权力决定到货后要不要这批货,所以,从库存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是可以反映出业务实质情况的。
您好,对于律所合伙人和雇员个人所得税是有区别的。雇员律师按正常个人所得税方法计算缴纳就可以了。
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外,其他的各项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全部需要按经营所得来缴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特殊的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里有领工资的,需要并入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缴纳个税。
比如:
律所有甲乙两个合伙人,各占50%的份额,律所每月给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2019年,律所生产经营所得为50万元(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020年个税汇算时,甲乙两人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为每人25万元,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人的经营所得是37万,减去费用6万元,假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4万元。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20%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元计算=(250000+120000-60000-40000)×20%-10500=43500元个人所得税 。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有兼营项目是正常的,着急是具体某项业务适用税率要能正确判定,即该业务到底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的建筑服务。只要处理正确,没有风险。如果没有特殊考虑,没有分成两个公司的必要。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有下列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另外,您可以关注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注: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经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这属于“通用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下设还有明细,您可据实对照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按次纳税(员工当然不可能每个月办理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这些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是否需要发票,取决于每次支付利息金额。
麻烦您补充一下:实际应当计提多少?上述金额是否含增值税?您公司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可依法抵扣?上述金额何时支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非专门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活动定义(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实际发生本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没有其他限制情形,仍然可以依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则并非消费品,可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之。
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