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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对于一个月发放多月工资情况,各地也有不同规定
二、各地关于补发工资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情况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 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所说补发股东三年工资,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尽量争取个税按月计算。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不需要实缴出资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到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放奖励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麻烦您补充一下:具体出售哪些固定资产?是否使用过?是否抵扣过?若未抵扣则未抵扣原因是什么?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何时取得?您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用于什么?
说句实话,我的需要补充问题都没有说全。您可能认为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您就这样一问,若要全面回答,可能需要半本税法书。
你是一般纳税人吗?
如果是,月末销项大于进项,产生应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月末销项小于进行,产生留抵,无需进行会计分录核算。
关于增值税核算请参考财会(2016)22号文件。
您好,这三个都是反映与核算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科目。其中“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是一级科目,“未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二级科目。
“本年利润”科目起到汇总的作用,把本期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都归集到这个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累计盈利,如果是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累计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利润分配”科目反映对实现的利润按规定和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的利润分配。余额反映历年积存下来的利润余额。比如计提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提取股东分红、转作资本或不作任何分配。
“未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二级科目,反映企业历年积存下来的未分配的利润。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可以。(首先确定一点:调试乃是安装的一部分,不调试怎么知道是否安装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此处安装部分使用“可以”措辞,就是说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按照9%税率开票。)
另外,上述前提乃是“已经按照兼营处理”;即如果“未按照兼营处理”而采取混合销售就主营一并处理亦非不可。
一、A公司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