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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部分社保,目前处理方式:既不并入收入,也不进行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第12~15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金额。
对于单位部分社保,目前处理方式:既不并入收入,也不进行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第12~15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追溯补提,在以后各期一并增加这部分金额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一、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您好,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属于资产重组中的股权收购不属于合并。
股权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贴花,贴花金额是产权转移金额的万分之五。
借:长期股权投资——B
贷:长期股权投资——A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根据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不良资产如有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能够有效取得的,由于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出售而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不良资产没有活跃市场或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的,应当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依照“债权工具”“应收款项”等进行计量。如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来确定,则上述购买成本应以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款5000万来计量,80万手续费直接计入损益;如按照“债权工具”“应收款项”,则80万手续费应一并计入资产包初始确认金额。
2. 如处置上述资产包,超过部分应计入“投资收益”。
3.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债权转让从目前实务理解角度一是不在上述金融商品正列举的范畴之内,二是未在公开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原则上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上述金融资产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与与印花税。
您好,子公司被吸收合并成为分公司与子公司注销清算不同,前者需要并账(承继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后者无须并账,子公司注销清算后,母公司应当就收回的资产入账,如果收回的资产小于初始投资成本,则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否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中,分回的投资中,相当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如符合条件,可按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做免税处理。
母公司
借:银行存款(收回投资款)或其他资产类科目
贷:长期投权投资(根据账面净额)
借或贷: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在借方还是贷方得看发生的是收益还是损失)
依据: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好,可以的。具体打印过程可参看:http://www.sohu.com/a/326768869_120065227。
您好,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