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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上回复供参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由于对母公司所形成的应付股利义务和母公司对子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贸易佣金均为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符合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要求,且互负债务均合法到期,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双方完全可以协议抵消相应的债权债务。与此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在合并报表的范围中,也允许在集团内部将同类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抵消。综上所述,从法律、会计角度上来看,上述债务、债权的账务对抵操作均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涉及到收付汇,由于国内实施外汇管制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这种从外汇收支角度的互抵需要经过外管局的同意方可执行。
你说的撤资是减资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银行存款
贷: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请参考财会2016 22号文件。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您的意思是社保局将单位承担的社保费返还个人了吗?如果是,属于个人增加了收入,需要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
免费试用一个月,之后是要收回吗?您的设备是以后出售还是出租?请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你说结转成本是什么意思?
施工企业应该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如果已经达到应该结转收入和成本的节点,应该确认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您是否开票没关系,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该确认收入,而不是将已经结转的成本再调回工程施工。如果不确认收入属于未按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收入,属于延迟纳税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没有工程施工科目,根据需要您可以自己添加
您好,支付的境外代理费和运费,相应的应税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综上所述,盈余公积于弥补亏损之后、分配利润之前提取,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转增资本。
如果退回、补货规格、型号、数量完全一致,可以不作任何账务处理。比如销售10件,退回1件,补回1件,则其实还是销售了10件。
如果想要流程完善一点,可以分别销售、退回、补货处理(比如单价1000,单位成本800)
一、销售10件
借:应收账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二、退回1件
借:应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三、补货1件
借:应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您好,贵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可能是包税的,建议还原成含税价签订合同并代开发票(如:税后租金是5万元,还原成含税价是7万元,则签订合同约定租金7万元,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7万元入账并税前扣除,同时缴纳替纳税人缴纳2万元税金,剩余5万元支付给对方),而不应直接列支房东的完税凭证,这样做会面临税务机关不允许房东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财税2016 36号文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你是否找的是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