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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规定可能不太一样。比如有的地方,和教育费附加类似,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一定比例附征。具体方式、比例,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集团内统借统还、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来自于两个专门文件,而非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改为增值税法没有直接关系。若无证据证明属于集团企业(办证或者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确实,如您所述,免税政策乃是针对邮政部门。显然,您公司应为普通企业。那么,若是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按照13%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目前执行1%,应当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需要举例来讲(否则直接说一下“实发数”或者“应发数”,容易产生歧义):
比如计提了工资100万,打到员工银行卡90万,代扣代交员工个人社保10万。这个时候,应发、实发都是100万(那10万,公司可不欠员工了)。
再比如,12月计提了工资100万,1月发的。这个情况,应发的已经实发了。
一、是的。账载金额是200万元,实际发生额是200万元,税收金额是200万元。
二、是的。账载金额是200万元,实际发生额是180万元,税收金额是180万元。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母公司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即需要缴纳印花税75元。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从上面数据来看,股权转让所得:150000-10000-75=139925元,并入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不至于发生歧义,我需要直接举例来讲:
比如张三发了工资10000元,那计算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就是工资薪金支出10000元。
至于张三拿着自己工资去花,无论吃饭、买衣服,还是交个税、交年金,这都是自己花钱,与上面环节核算没有关系了。
清算中无法偿还的债务应该作为清算损益处理,也就是转入营业外收入。这样会增加子公司的清算收益,需要谨慎。
您好,
这种业务很常见,只要单证齐全、信息一致,证明交易真实,通常就没有问题。
这其中的“单证齐全”主要指:
1.关键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证明货物实际离境)、与德国公司的销售合同、运输单据(证明货物从中国装船出境)以及收汇凭证(证明德国公司款项已到账)。
2.信息一致:所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必须相互匹配。
3.备案留存:所有单证需按规定妥善留存备查。
账务不需要体现,直接按1%分离增值税记账就可以,附加税按实际缴纳的1%的增值税计提,不存在走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如果物业公司乃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非简易计税方法,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6〕4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若对于不应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本身属于违规开具专用发票,自然不得抵扣。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删除“1月份的工资”这个信息即可。也就是说,您只需要考虑“2月份发放”这一个因素;个人所得税范畴,2月就是税款所属期,至于公司、会计核算发放哪个月,无需考虑。明白了这一点,答案就清楚了:2月发放时代扣个人所得税,3月申报期解缴。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