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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偿提供加工劳务(这不叫“服务”),未收取报酬,则无需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处理。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视同销售情形,并未包含此项——依照“税收法定”原则,无征税依据即是不征税的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资金属于公司资金,借出后产生利息也归公司所有,本金利息想归给老板个人,只能通过分红方式,没有其他合规又节税的方法。
购买时,可以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关于用于“拓展”业务,则需要据实而论,比如:
一、若直接给客户带走
借:销售费用-交际费(或者类似明细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若客户来了,现场冲泡给客户喝掉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取得普通发票,或者虽然取得专用发票但购买时并未抵扣,则无需转出)
按照您的描述,这差不多相当于劳务(服务)外包了,或者有点类似于建筑转包。即您公司承接了垃圾处置业务,然后再转包出去。如果业务属实的话,感觉问题不大。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反应的是企业实际计提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所以应该根据账面情况填报
2、如果实际计提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需要根据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进行统计填报,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可能不一致,没有关系
3、汇算清缴填写105050报表,要根据全年真实情况分析填列,理论上计提数和四季度累计数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有数据比对,说明情况就好了,汇算时报表没有发放数字。
营业执照过期,登记状态则可能转为“非正常”,进而影响发票开具。建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建筑企业雇佣人员,应依上述规定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并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果需要偿还,则可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如果无需偿还,则视具体情况,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如果需要偿还,则可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如果无需偿还,则视具体情况,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的规定:“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您的问题,我查了下黑龙江或者大庆市的文件,确实没有查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文件。现在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机关代征,因此您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临时交易区或大棚属于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是暂免征税的。
对于对外出租部分,不属于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需要纳税。
地下部分也需要判断是否用于经营农产品,不属于的话也不免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提供增值税应税交易,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按你免税,合同约定结算时点在2月,发票也是结算时点开具,那么一月销售电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2月,也就是不应该在一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