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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数电票吗?这个是不可以的,必须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才可以报销、抵扣和税前列支。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甲购进材料进项可以加计抵减,乙只能针对甲提供的加工费部分进项加计抵减。
一、应当按照7%优惠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因为属于关联企业,需要符合“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息”和“债资比”等条件规定。
这个需要区分实际目的。
如果为了销售(促销)目的,就是销售费用。
如果乃是生产流程之必要,那就构成产品成本。
经营主体注销,需要先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及资产处置变现,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应进行处置(包含对外赠送),然后进项处置损益结转,这样资产负债表只剩下货币资金及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申请注销清税了。
这个情况,仍然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进项抵扣与成本扣除,原本存在差异。比如购入原材料,这时候进项税额即可抵扣;但是,需要原材料生产出商品,然后商品卖掉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才会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实事求是即可。
不能。如果出租,必须依照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若未出租,则必须从价计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专用发票效力与纸质相同)抵扣。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主要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 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简称 HKFRS 15),香港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记账需遵循“五步法模型”,核心在于收入确认时点与金额的确定,而非简单的现金收取或发票开具。以下是具体操作步骤和记账要点:
一、收入确认五步法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需具备商业实质、各方批准、明确支付条款、很可能收回对价。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将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分解为“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如销售设备+安装服务需分开确认)。
3. 确定交易价格
考虑固定价格、可变对价(如折扣、返利)、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
按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比例分摊总交易价格。
5. 在履约义务完成时(或过程中)确认收入
按时点确认: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如零售销售、设备交付)。
按时段确认:满足“持续转移控制”条件时(如长期服务合同、软件订阅),按进度(产出法/投入法)确认收入。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逻辑上这样理解:
一、购买方按照9%计算抵扣的前提,是销售方按照3%开票。
二、开票当然可以选择按照3%还是1%开票。但是,如果按照1%开,那下面就不能按照9%计算抵扣了。
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已经转化为市场行为了:如果买的非买不可,那买方可以按照1%开票。如果卖的更希望卖掉,那就要听买方要求,按照3%开票。
如您所述,既然“对方”确实耗用了公司的电,并向公司支付电费,则公司如实开具电费发票给“对方”,那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