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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没有专门针对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已经不能更改合同,变更购房人,所以,第三方销售公司只能拿到房产证以销售二手房的形式过户到最终购买者。
个人建议:可通过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锁定价格的形式去操作,即:第三方销售公司找到下家购房者了与贵司签订风购房合同,超过锁定价格部分,由贵司以佣金或手续费形式支付给第三方销售公司,对方向贵司开具佣金发票。房屋交付时,房产证直接办到购房者名下,无须等待。如果买断的开发产品有没有销售出去的,第三方销售公司兜底购买,房屋产权证办在第三方销售公司名下。
您好,能否与对方协商,授权给分公司承接项目,由分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这样可以简化核算及申报程序。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就比较笼统了;建议具体一下。
关于第二个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5 库存商品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您好,主要看您在账上怎么列报的,您是房地产企业吗?一般房地产的存货是商品房;您如果是自用房产,不应该作为存货核算,应先转入固定资产再处置,处置收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哪一方?或者说,哪个公司向哪个公司销售车,然后哪方又把车租回去了。最好能够把业务过程、资金流转描述得详细一些。
您好,可采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方式对子公司投资,该投资增值部分涉及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五个年度内均匀计入并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专利技术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待遇,则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减征或免征,免征或减征后应税的金额可在五个年度内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条件,也可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以技术成果投资,可递延至实际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您好,入账属于财务问题,只要符合贵司财务制度,就没问题。但入账后,能否扣除,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则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或限额扣除(如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
汇率,可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您好,以前已经申报的费用扣除,已经没有办法调整,如果走更正申报,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你们更正申报的原因。其实,你们一直亏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又享受不了优惠税率,不如据实申报,高新复检过不了,不如就放弃。条件具备时,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