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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同行业可能会有所不同。按照自己的执业判断或者管理特点。可以按厂家科目明细,也可以按照型号,或者大类设置,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和具体经营状况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若上述“个人”并非员工,自须以发票入账,应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您好,该问题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个人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以下内容 供参考:
1、债务纠纷诉讼时效——2年。
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2年,不予保护。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2、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计算。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是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是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首先,请看如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明确这样一个逻辑:取得专用发票即可抵扣,除非另有不得抵扣情形。
如上所述,您公司如果就上述手续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上述项目并非不得抵扣范围,自然可以依法抵扣。(注:即使从存款方面考虑,存款利息乃是“不征税项目”,并非免税项目,也不影响抵扣。)
这不能说没有税法依据,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把握税收文件。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19年已计提折旧5000”是否包含在“17年至19年出售累计折旧15000”之内?
您好,问题是不是想表达,企业购买了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如何账务处理?如是,建议: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的发行费及登记费,应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这是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有差异,交易相关费用应计入取得的成本中。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七十一条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您好,是否免税,是按项目来的,同一项目,免征或征税政策是一致的。所以,问题提到的情形,实务中可能行不通。咨询总局12366,也是这样答复的。但这种处理,对纳税人不太公平、也不有利于纳税人,有违疫情期间减免税的初衷,上述意见已经向总局12366反馈,希望总局能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明确。
依据:
Ø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您好,需要。进入发票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du----红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注释: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税率为6%。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不涉及增值税,只有产生处置收入时才会产生增值税。
正常报废损失,按税法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留存相应证明资料,通过纳税申报表填列就可以实现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抬头的发票如果是与企业收入相关,合理的就可以扣除,所以你说的入职体检、客户要求入厂体检是生产经营必须,福利体检是与职工福利相关,也是为了更好为企业经营服务。所以都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而且确实无法取得单位名称抬头的票据,所以可以以个人抬头票据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