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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开。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个税。企业如果发生真实交易并取得合规发票就没有风险。
一样的,视同销售会按市场价确定计税依据,和您采购是否取得专票普票无关。
您可参考如下问答。
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是否含税?
答: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否则应填写含税金额。
政策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9年3月)第4条
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这个固定资产是不是自己的?如果是自已的,就并入原值,一并计提折旧。如果是租来的,那就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A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B涉及印花税。A给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可以依法抵扣。
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应当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计税调整。
咱们举例来讲:比如您租这个设备,租了三年,一年租金100万;那一开始就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的。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然后分期摊销、付款、折旧即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最后结转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如上所述,出租也是一种“使用”方式,因此这就不算是“新建房”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据此,受托方应当给您(委托方)开具“加工劳务”发票。您可作为货物销售,则开具“销售货物”发票。
关于这件事情,我说两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A就其向B所收租金缴纳房产税,B、C皆不用缴纳。
二、但是,也许有人比较聪明,一看我这样说,那就会了。比如原本A就是要向C出租,说好租金10万,一看要交12000的房产税,就找来了B,1元租给B,B再租给C。然而,这不是正常市场行为了,这叫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一、此乃货物退回,客户无需退回原发票;您应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收入、成本自然同时冲减。
三、如果全款退回,则您先原数确认退回商品成本。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当然,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