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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也就是说,您“公司从自然资源局取得土地”,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个肯定有),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事须当为您略作展开来讲。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您任何时候都可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比如您当月已经开票,仍可申请登记,然后就要选择何时生效(这是纳税人的选择权利):
一、如果您选择当月1日生效(只能选择1日,本月或者下月,不能月中生效),那您已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发票就要收回作废,然后重新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
二、如果您选择次月1日生效,则本月整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开票,次月整月按照一般纳税人开票、计税。
您好,1.2019年4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留抵退税。
2019年6月1日开始,放宽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
2. 申请退税条件部分先进制造业: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较,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其他企业: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较,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 退税金额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其他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PS: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退税频率部分先进制造业:2019年7月起任意申报期其他企业:每6个月(或两季度)
5. 即征即退与一般货物分开核算,是否享受该条优惠的条件,不可以。
5. 即征即退与一般货物分开核算,是否享受该条优惠的条件,目前官方没有规定。具体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局。
您好,出口与自产设备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适用免税。内销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目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虽然你这个文件较早,但依然有效。在实践中,软件产品的出口通常按免税申报,即不计提销项,对应的进项税转出。本月冲销上月挂账往来科目即可。
(一)上月预付分录
借:应付账款(实质上即“预付账款”,业务不多时可以混用)
贷:银行存款
(二)本月业务发生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应付账款
麻烦您补充一下,销售员是销售公司员工吗?
一般来讲,印花税都是单独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您好,合同一将技术资料费并入设备价款,在进口时只交纳增值税和关税,不存在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而合同二如果将其定义为设计费通过新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报关,在支付时在规定时限内须向海关申报纳税。而同时如果税务部门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将要求国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海关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将该费用视为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交纳增值税和关税。
【政策依据】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 (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