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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营业执照没有办下来前发生的费用,暂时由股东垫付,最好不要索取发票,待营业执照办理后再去补开发票,这样就可以在新办企业列支了。
另外也可以开具股东或者筹备组的抬头,允许成立后在新企业扣除。北京税务局有个执行口径,可供参考: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一、购买环节
涉及契税(3%-5%)、印花税(万分之五)。(注:这两个税种是法定纳税义务,若买方要求承担其他税款,其实相当于涨价而已。)
二、持有环节
涉及房产税(自用1.2%,出租12%)、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三、计算投资回报率,需要大量预计数据;仅凭“价值180 万”无法计算。
不可以,疫情期间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征收,不包含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
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和行业特点,培训收费高低,培训项目等都有关联。
买赠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就按照收取的三件产品价款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不可以,应当追溯到2016-2018年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一般来讲,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讲,主要审批证件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些通常是按分期项目来发证吧。至于您说的“发改委批文”,应当不算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审批文件;或者说,这是个原则的、笼统的、初始的(心里明白,一时想不出准确措辞)文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什么是“公司因股权转让发生的应收款”?打个比方:您公司是甲公司,您公司的股东是张三,您公司投资成立了A公司。那么,是张三转让了甲公司股权给了别人?还是甲公司转让了A公司股权给别人?
关于第二问,请您补充一下:这个费用属于2019年度吗?
如果是带司机租赁可以理解为提供了运输服务,税率是9%。
没有这样的规定,作为粮油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就是按照一般纳税人销项减进项的计税方式纳税。
你说的是专用发票取消360天认证抵扣期限的问题吧,原来也只是专用发票需要认证抵扣,有时限要求,对于普通发票不需要认证抵扣一直没有时限限制的。
免增值税,应该把原来计提的销项税冲掉,既然是免税了就应该理解为原收取的金额不含税,全部属于主营收入,所以分录: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