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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照严格规定,即使工作时间短也应该作为你企业雇员处理,应该缴纳社保,申报个税。如果没有申报社保和个税是违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定 的
即使重新签合同,也是错误的,因为你的实际交易是和A 公司进行,款也是打给了A ,就必须由A开票给你。不会因为合同和B签,就可以由B 开票,这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2018年12月开具的发票,现在已经跨月是不能直接作废的,可以根据具体原因,采用开具红字发票办法解决。如果是销售终止了,那么双方协商开具红字发票并进行款项的退还、货物或者其他款项的退还就可以
1、建筑服务一般计税税率就是9%,如果你是一般计税办法可以开9%的专票。无需备案
2、按9%开票说明你是一般计税办法,可以抵扣进项
3、以后可以开3%专票,是按工程项目来决定开何种税率发票的,分别不同项目来适用一般或者简易计税。
4、只要与事实相符的开票是没有风险的
这个需要结合您销项和进项税额,统一测试,从目前资料看您销项由16%降到13%,销项税额减少3万,但不知道您进项的数字,没法进行计算,请提供进项情况。
是说购买税控盘可以抵减应纳税款这个事吗?
需要看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需填列附表四,第一行的第二列和第三列,第四列,第五列。如果本期应纳税额大于280,这2、3、4列就按280填;如果小于280,2、3、4按应纳税额金额填列,5列按照280与第四列之差填列;如果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填2、3、5列,数额均为280。然后按照附表四第一行第四列数填主表23行
小规模纳税人填附表一,第一行的第二列和第三列,第四列,第五列。如果本期应纳税额大于280,这2、3、4列就按280填;如果小于280,2、3、4按应纳税额金额填列,5列按照280与第四列之差填列;如果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填2、3、5列,数额均为280。然后按照附表一第四列数填主表16行
目前只是征求意见阶段,尚无定论,我可以谈谈个人观点。
进行一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者相比,“法”取消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术语。
我们知道,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法律(增值税法)高于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原条例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则国务院可以依此授权另行规定;新法并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则国务院应无权制定新的规定,除非法律或者人大另有授权。
也就是说,若上述条款正式通过,且无其他授权,应当以后征收率只有3%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到时也可关注一下。
应当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也就是说,全国层面,没有具体规定预征率;当地适用比率,建议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区外销售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