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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这属于内部资产项目结转,通常使用自制、内部凭证即可。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时间结转。无论会计还是税法皆有要求,账务处理须当据实进行,记账凭证(包括内部凭证)也应如实制作、取得。如上所述,上述资产明年才要转让,今年就作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13%(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可以抵扣的乃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ETC卡或用户卡充值时,若开具“不征税”电子发票,则不能抵扣;且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不能再开具“征税”电子发票。若ETC卡或用户卡充值时不开具发票,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可开具“征税”电子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您描述的“取票的业务人员”要根据其在实际中具体从事的工作判断。具体的案例请关注司法网等。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及法律相关部门。
这个问题很大,可能涉及一些具体情形,我只能大致讲一下基本分录。
一、母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二、子(分)公司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理论上,这些都是外部人员的支出项目。举例来讲:审计人员想要净收入2000元,上述支出800元,则其可以按照2800元收费并给企业开票,然后这800元作为本人支出。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实务中或有异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实事求是地讲,这个金额不大,看似也是小事,但其实不好处理了。
一、通常情况下,丢失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其他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印章作为入账凭证,但既然属于“打车”,估计再找那辆车并不容易。
二、若对方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个人”,也可不用发票。但作为出租车来讲,即使小额,肯定也非“零星”,这个条款严格来讲是靠不上的。
另外一个办法,作为定额交通补助处理;这个不用发票,但需要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相当于工资组成部分的一项补贴。当然这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各地或有交通、差旅免税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但总比整个无法报销要好多了。
我们先来参考一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答疑: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依据上述答疑原则,如上所述,“2019年9月打印出机票行程单,但是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航空公司表示可以保留该行程在之后的一年再使用……实际乘坐日期为2020年之后”,则可与实际乘坐后,以此行程单与登机牌一起作为报销依据。
无论并入综合所得,还是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仅仅是不同计税办法,但都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都属于工资基数。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作答。
这是捆绑销售,不用单独视同销售。
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这取决于您与客户合同如何约定。
比如您与客户约定含税价格11700元,则税率17%时开具:金额10000元,税额17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若税率改为16%,则:金额10086.21元,税额1613.79元,价税合计11700元。
如果您与客户约定不含税价格10000元,则税率17%时开具:金额10000元,税额17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若税率改为16%,则: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价税合计11600元。